“我只是經常罵你,但沒對你動過手,知足吧。”
“沒有我,連乞丐都不會看你一眼。”
“你一個農村婦女,離開我只有絕路一條……”
記不清有多少次,當著老人和孩子的面,丈夫尼某曾發出這樣的冷嘲熱諷;也想不起有多少回,她動了離家出走的念頭,可看著天真爛漫的孩子,巴楚縣恰爾巴格鄉阿拉格爾買里村村民麥某,這名樸實勤勞的農村婦女,最終還是將心里的苦楚壓了又壓。
春節期間,多喝了幾杯的尼某又開始往日的那一套,好像唯有把低眉順眼的妻子辱罵一通,這一天才算圓滿。
然而,這一次,麥某卻沒有像往常一樣逆來順受,暗自啜泣。她穿好衣服,拿上包,囑咐好老人和孩子,平靜地朝著瞠目結舌的丈夫丟出四個字“盡快離婚”,直奔巴楚縣人民法院恰爾巴格人民法庭。
“我們走訪入戶多次,沒發現你們家有這樣的情況啊?”恰爾巴格人民法庭法官麥麥提明·玉斯英有點吃驚,腦子里回想起走訪麥某家,一派夫唱婦隨、父慈子孝的場景。
“各家有各家的不容易,為了孩子健康成長,我和老人忍氣吞聲,盡力維護,可他現在越發變本加厲,我想好了,一定要離婚!”麥某語氣篤定。
“傳出去我們的臉沒地方擱不說,鄰居也會說閑話……”經過走訪調查,和家中老人深談,起初不愿張口的老人最終吐露了實情,這可難住了號稱“和事佬”的麥麥提明。
“尼某的行為的確不會嚴重傷害麥某身體健康。”麥麥提明解釋,但經常性地謾罵、訓斥足以造成麥某在共同生活中精神緊張,心理產生屈辱和恐懼感,其行為與家庭氛圍的和諧及優良家風建設相悖。
雖然尼某也表現出后悔,并再三承諾,極力挽回,但麥某不為所動,堅持離婚并拒絕調解。最終,在雙方均同意離婚的基礎上,法官尊重雙方婚姻自由權,判決雙方離婚,同時按照照顧子女的原則,妥善處理夫妻共同財產、子女撫養等問題。

《中華人民共和國反家庭暴力法》第二條規定:本法所稱家庭暴力,是指家庭成員之間以毆打、捆綁、殘害、限制人身自由以及經常性謾罵、恐嚇等方式實施的身體、精神等侵害行為。
“并不是‘拳打腳踢’‘鼻青臉腫’才是家暴。正如法律規定,謾罵這種心理折磨的方式,如果是經常性的,也屬于家暴行為。”麥麥提明介紹,去年7月15日,最高人民法院發布《關于辦理人身安全保護令案件適用法律若干問題的規定》,擴大了人身安全保護令的適用范圍。除了《反家庭暴力法》規定的形式之外,凍餓以及經常性侮辱、誹謗、威脅、跟蹤、騷擾等均屬于家庭暴力。
麥麥提明說,以上行為發生時,未成年人目睹家庭暴力也是受害者,遭受或目睹家庭暴力會使未成年人生活在緊張、恐懼的環境中,其身心健康也會受到很大損害。他提示,當遭受家庭暴力或者面臨家庭暴力的現實危險,當事人可依法向人民法院申請人身安全保護令,且申請人身安全保護令不以提起離婚等民事訴訟為條件。