近年來,隨著裝飾裝修行業興起,業主和裝修公司的糾紛也越來越多。近日,阿克蘇地區溫宿縣人民法院就成功調解了這樣一起案件……
基本案情
吳某于2022年2月購得一房,為盡快入住,便將新房的裝修工作以包工包料的形式承包給周某,總價款為35000元,裝修期限為三個月,當時,雙方僅就裝修內容、工程總價及材料費列出一份裝修報價單,吳某確認報價單后即支付了2萬元裝修款。但在裝修即將進入尾聲時,雙方便因裝修問題發生糾紛,周某隨之失聯,新房擱置,吳某無奈將其訴至溫宿縣人民法院。
調解結果
在初次組織雙方調解時,周某拒絕調解,并提起反訴。后承辦人在充分聽取雙方的意見后,認為吳某的新房因裝修糾紛擱置已近大半年,在這期間吳某只能四處租房,最終在法官的耐心疏導和釋法說理下,雙方各退一步,達成一致意見:由周某在限定的兩個月時間內繼續完成報價單中未完工的部分,吳某在確認裝修工程無任何問題后支付周某剩余的裝修款。
法官解讀
《中華人民共和國民法典》第五百七十七條規定:當事人一方不履行合同義務或履行合同義務不符合規定的,應當承擔繼續履行、采取補救措施或者賠償損失等違約責任。
本案中雙方雖未簽訂明確的裝修書面合同,但雙方就裝修事宜達成合意并形成報價單,各自也履行了部分報價單所約定的內容。周某的裝修程序并無問題,矛盾的焦點是周某的裝修工作未達到吳某心中最初的設想,導致裝修工作幾次中斷,最終產生糾紛。但房屋裝修本就具有時限性,周某在溝通無果隨之失聯的做法是違反裝修合同本意的,以致新房長達一年之久無法入住,嚴重損害了吳某的權益。
法官建議大家在裝修房屋時,謹慎選擇裝修公司,對于裝修工程的款項支付、工期、違約責任及材料清單應當明確約定并形成書面合同,待每一項裝修進程完工時及時與裝修公司進行工程量確認,工程質量核驗,不達標的部分及時協商解決,如解決不成,可采取協商解除合同、更換裝修公司等措施,及時止損。