新疆平安網訊 4月17日,記者從自治區人大常委會了解到,《新疆維吾爾自治區實施<中華人民共和國水污染防治法>辦法》(以下簡稱《辦法》)將于6月1日起正式實施。
近日,自治區十四屆人大常委會第一次會議審議通過了《辦法》。《辦法》共七章四十二條,對防治水污染、改善水環境、保護水生態作出規定,強化自治區水生態環境法治保障。
《辦法》明確支持環境公益訴訟。支持符合法律規定的機關和有關組織依法對污染水環境、破壞水生態等損害社會公共利益或者具有損害社會公共利益重大風險的行為提起公益訴訟。
法律援助機構依法對因水污染受到損害,請求環境污染、生態破壞損害賠償的經濟困難公民提供法律援助。同時,《辦法》鼓勵法律服務機構和律師為水污染損害訴訟中的受害人提供公益法律服務。
《辦法》明確生態損害賠償責任。規定水污染事故突發事件應急處置工作結束后,所在地的縣級以上人民政府應當立即組織開展水污染事故調查,評估事故造成的環境影響和損失,并及時將事件調查和評估結果向社會公布。造成水污染事故的單位或者個人,應當對受到污染損害的單位和個人依法予以賠償;造成生態環境損害的,應當按照國家規定承擔生態環境損害賠償責任。
《辦法》強化對飲用水水源和冰川的保護。明確飲用水水源保護區劃定前,所在地州(市、地)人民政府(行政公署)、縣(市、區)人民政府應當制定污染源整治方案;明確縣級以上人民政府應當采取措施保護冰川,劃定保護區域,在冰川保護區內,不得實施污染行為。
同時,《辦法》第四十條明確了損毀、涂改、覆蓋、擅自移動飲用水水源保護區地理界標、警示標志和隔離防護設施的法律責任,為相關部門作出處罰提供了法律依據。