現實生活中,資金周轉、出借十分常見,但很多時候由于出借人自有資金短缺,從而使用花唄、借唄等金融平臺套現后將資金轉借他人,法院如何認定此種行為?近日,和田地區和田市人民法院依法審結一起民間借貸糾紛案件。
案件回顧
原告伊某與被告杜某系朋友關系。2021年12月起,杜某多次以手頭緊需要周轉資金為由向伊某借錢,本不富有的伊某通過自己的支付寶借唄金融平臺貸出資金轉給杜某。
一來二往,雙方之間存在多筆資金往來,根據伊某支付寶借唄金融平臺交易明細顯示,自2021年12月1日伊某向杜某轉賬支付6萬元;2022年5月17日轉賬支付0.35萬元;2022年6月16日轉賬支付0.65萬元,3筆借款金額共計為7萬元,杜某均給伊某出具借條一張,且寫明還款期限,并承諾借款期間所產生的支付寶借唄利息由其承擔支付。
借款到期后,伊某多次向杜某催要未果,遂向和田市人民法院提起訴訟,請求法院判令被告杜某償還本金7萬元及利息1.3萬元。
法院判決
法院審理認為,根據《中華人民共和國民法典》第一百五十七條和《最高人民法院關于審理民間借貸案件適用法律若干問題的規定》第十三條規定,套取金融機構貸款轉貸的,應當認定民間借貸合同無效。原告伊某出借給杜某的錢款均是從支付寶借唄金融平臺中轉借的,系套取金融機構貸款轉貸,依法無效。無效的借款合同,自始無效,雙方應各自返還。即借款合同被認定無效的,除借款本金可以要求返還外,雙方約定的利息是得不到支持的。綜上所述,法院確認原告、被告之間的借貸合同無效,判令被告杜某償還原告伊某借款7萬元,駁回原告伊某其他訴訟請求。
法官提醒
在日常生產生活中,合法的借貸關系系受法律保護,但對于使用花唄、借唄等金融平臺套現后再將資金轉借他人的行為來說,會存在極大的法律風險,一旦出現糾紛,出借人想要追回利息損失將無法可依。法官在此提醒,朋友之間相互幫助本是人之常情,但借錢應該量力而行,不然既傷了朋友之情,又造成征信不良,切不可為一時“義氣”置法律于不顧,影響個人的工作和生活。