
【案例】
外賣騎手王某受雇于某商貿公司,在某外賣平臺上接單送餐。一次送外賣途中,王某將路人陳某撞倒,造成陳某胸骨骨折,先后3次住院治療,共花費醫療費8萬余元。交警部門認定,王某承擔事故的全部責任。因王某無賠償能力,陳某出院后將王某及某商貿公司訴至法院,要求二被告共同承擔賠償責任。某商貿公司認為,王某尚在試用期,公司并未與其簽訂勞動合同,不該承擔賠償責任。
【法條】
《中華人民共和國民法典》第一千一百九十一條:用人單位的工作人員因執行工作任務造成他人損害的,由用人單位承擔侵權責任。用人單位承擔侵權責任后,可以向有故意或者重大過失的工作人員追償。
勞務派遣期間,被派遣的工作人員因執行工作任務造成他人損害的,由接受勞務派遣的用工單位承擔侵權責任;勞務派遣單位有過錯的,承擔相應的責任。
【釋法】
“這是外賣小哥為了搶單、搶時間造成他人受傷的典型案例?!睘豸斈君R市天山區人民法院民事審判一庭主審法官高儷瓊介紹,王某受雇于某商貿公司,在某外賣平臺接單送餐,雙方之間形成勞動關系,事故發生時,王某正在履行配送職責,故其在案涉事故中的責任應由某商貿公司承擔。據此,法院判決某商貿公司向陳某支付醫療費、傷殘賠償金等共計24萬余元。
高儷瓊介紹,事故發生時,王某雖未和某商貿公司簽訂勞務或勞動合同,但已經在該公司安排下熟悉工作,其性質相當于入職培訓,案發時間又屬于工作期間。某商貿公司在賠償陳某損失后,可依據民法典相關規定,向王某追償。