
[案例]
克拉瑪依市民阿某在自家小區踩到供熱井蓋,不料松動的井蓋瞬間翻轉,將阿某“吞”入井中。
聞訊趕來的家人將其送至醫院,經診斷,阿某右側肱骨近端骨折、右鎖骨骨折、右背部軟組織損傷。受傷期間,小區物業公司和供熱公司相互推諉。傷病痊愈后的阿某將兩家公司訴至法院,要求賠償其醫療費、陪護費。
[法條]
《中華人民共和國民法典》第一千二百五十八條規定:在公共場所或者道路上挖掘、修繕安裝地下設施等造成他人損害,施工人不能證明已經設置明顯標志和采取安全措施的,應當承擔侵權責任。窨井等地下設施造成他人損害,管理人不能證明盡到管理職責的,應當承擔侵權責任。
[釋法]
“這起糾紛很明顯,傷者是在自家小區落井,物業公司和供熱公司都有不可推卸的責任。”負責該起案件的克拉瑪依市白堿灘區人民法院法官依甫提哈爾·阿不都熱西提認為,物業公司負有小區日常安全風險排查的義務,對于窨井蓋,物業公司既沒有及時排查安全隱患,也沒有向供熱公司反映,更沒有設置安全警示標志,故物業公司未盡到安全保障義務,對于阿某的損失應當承擔賠償責任。供熱公司系涉案窨井的管理者,應定期對其管理使用的設施進行檢查,排除安全隱患,該事故的發生與供熱公司的管理不當存在因果關系,故也應當承擔阿某的賠償責任。
依甫提哈爾隨后組織三方進行釋法析理,并對物業公司和供熱公司的推諉行為進行批評。最終,兩家公司愿意共同承擔阿某的損失。
“近年來,因井蓋缺失造成人員傷亡的事件時有發生。”依甫提哈爾介紹,窨井蓋是重要的公共基礎設施,法律明確了窨井等地下設施損害責任的歸責原則為過錯推定原則。因此,對窨井蓋負有管理、維護職責的部門和人員,必須要擔負起管理、維護的責任,保障人民群眾“腳底下的安全”。