
“我只是收購了這種‘黃豆’,怎么還犯罪了?”
“這是一般的‘黃豆’嗎?這是國家二級重點保護野生植物烏拉爾甘草種子。”
“這種子為什么不能收?”
“你在未辦理采集收購許可的情況下,擅自收購就涉嫌違法犯罪。”
8月18日,霍城縣公安局破獲一起危害國家重點保護植物案,抓獲一名犯罪嫌疑人,依法扣押涉案野生植物烏拉爾甘草制品(甘草角和甘草種子)380余公斤。

經鑒定,涉案物品為野生植物烏拉爾甘草制品(甘草角和甘草種子)。烏拉爾甘草是國家林業和草原局、農業農村部公告2021年第15號(2021年9月7日執行)烏拉爾甘草,屬于國家二級重點保護野生植物。
經民警調查證實,今年8月初至案發前,犯罪嫌疑人張某在未辦理采集收購野生植物許可證的情況下,擅自在霍城縣清水河鎮自家院內收購國家二級重點保護野生植物烏拉爾甘草角近9噸,經過曬干后制成甘草種子進行出售。

8月25日,霍城縣公安局已對涉嫌危害國家重點保護植物的犯罪嫌疑人張某采取刑事強制措施。
辦案民警介紹,犯罪嫌疑人張某收購像“黃豆”的物品,是國家二級重點保護野生植物烏拉爾甘草脫殼后的種子。國家規定任何單位、社會團體和個人不得非法采集、采挖烏拉爾甘草等野生植物的根、莖、葉、花、果實。
犯罪嫌疑人張某明知收購國家二級重點保護野生植物甘草制品,需要辦理采集收購野生植物許可證的情況下,未辦理許可證,擅自收購國家二級重點保護野生植物烏拉爾甘草制品的行為,已觸犯《中華人民共和國刑法》第三百四十四條,涉嫌危害國家重點保護植物罪。
警方提醒:
野生植物是重要的自然資源和環境要素,對于維持生態平衡和發展經濟具有重要作用。一些具有藥用或觀賞價值的野生植物,由于生存環境的變化或遭受過度采挖,數量日益減少,有些甚至已經陷入瀕危狀態。為了保護這些瀕危植物,國家林業和草原局、農業農村部公布了《國家重點保護野生植物名錄》,如天麻、鎖陽、白芨、北沙參、肉蓯蓉、甘草等納入名錄的野生植物受到法律保護,野生動植物資源屬于國家所有,任何人不得隨意采挖,否則將會追究刑事責任。
法條鏈接:
《中華人民共和國刑法》第三百四十四條規定:違反國家規定,非法采伐、毀壞珍貴樹木或者國家重點保護的其他植物的,或者非法收購、運輸、加工、出售珍貴樹木或者國家重點保護的其他植物及其制品的,處三年以下有期徒刑、拘役或者管制,并處罰金;情節嚴重的,處三年以上七年以下有期徒刑,并處罰金。