近日,自治區高級人民法院伊犁哈薩克自治州分院審理一起機動車駕駛證理論考試組織考試作弊罪案,被告人馬某、何某犯組織考試作弊罪分別被判處有期徒刑。
案件回顧
2020年11月至2022年1月,被告人馬某通過周某(另案處理)、何某招收機動車駕駛證理論考試學員,由馬某給學員穿戴作弊設備。被告人何某、曹某(另案處理)利用作弊設備為22人傳遞機動車駕駛證理論考試答案,收取費用共計20.1萬元。其中,馬某違法所得16.2萬元,何某違法所得2.6萬元,曹某違法所得1.3萬元。
法院判決
7月4日,一審法院審理后判決:被告人馬某犯組織考試作弊罪,判處有期徒刑三年,并處罰金人民幣三萬元;被告人何某犯組織考試作弊罪,判處有期徒刑一年四個月,并處罰金人民幣三千元;追繳馬某與何某違法所得。
7月21日,何某不服一審判決,上訴至自治區高院伊犁州分院。二審法院審理認為,被告人馬某、何某在法律規定的國家考試中組織作弊,情節嚴重,其行為均已構成組織考試作弊罪。在共同犯罪中,馬某起主要作用,系主犯;上訴人何某受馬某指使參與實施犯罪,起次要作用,系從犯,依法應當從輕、減輕處罰。二被告人到案后如實供述自己的罪行,依法可以從輕處罰。一審法院根據何某從犯、犯罪事實、次數等情節,并結合其認罪認罰等情形,已在量刑上給予充分考量,量刑并無不當。8月18日,二審法院裁定:駁回上訴,維持原判。
法條鏈接
《中華人民共和國刑法》
第二百八十四條之一規定:在法律規定的國家考試中,組織作弊的,處三年以下有期徒刑或者拘役,并處或者單處罰金;情節嚴重的,處三年以上七年以下有期徒刑,并處罰金。
為他人實施前款犯罪提供作弊器材或者其他幫助的,依照前款的規定處罰。
為實施考試作弊行為,向他人非法出售或者提供第一款規定的考試的試題、答案的,依照第一款的規定處罰。
代替他人或者讓他人代替自己參加第一款規定的考試的,處拘役或者管制,并處或者單處罰金。
《最高人民法院、最高人民檢察院關于辦理組織考試作弊等刑事案件適用法律若干問題的解釋》
第二條規定:在法律規定的國家考試中,組織作弊,具有下列情形之一的,應當認定為刑法第二百八十四條之一第一款規定的“情節嚴重”:
(一)在普通高等學校招生考試、研究生招生考試、公務員錄用考試中組織考試作弊的;
(二)導致考試推遲、取消或者啟用備用試題的;
(三)考試工作人員組織考試作弊的;
(四)組織考生跨省、自治區、直轄市作弊的;
(五)多次組織考試作弊的;
(六)組織三十人次以上作弊的;
(七)提供作弊器材五十件以上的;
(八)違法所得三十萬元以上的;
(九)其他情節嚴重的情形。
法官提醒
當前,作弊手段日益高科技化,有的犯罪團伙使用秘拍設備竊取考題,通過包括互聯網、無線電技術手段在內的多種技術手段將答案傳入場內,使得考試組織者防不勝防。刑法規定,在法律規定的國家考試中組織作弊的,依法構成組織考試作弊罪。作弊會擾亂考試活動的正常進行,社會危害嚴重,應當依法從嚴懲處。