不運動、不節食、輕松實現月瘦6斤!還有這種好事?網購的減肥藥真的靠譜嗎?近日,吉木薩爾縣人民法院審理了一起因網上購買“減肥膠囊”引發的糾紛。通過承辦法官釋法明理,案件得以順利調解。
馬某是一名愛美的女士,在微信朋友圈里看到一款“減肥膠囊”,為了擁有理想身材,她添加對方微信購買了一瓶。自從服用此“減肥膠囊”,效果明顯,她比原來瘦了一大圈。很快,這事就傳開了。減肥心切的潘某聽朋友說起此事后,立即加了馬某的微信,并讓其幫忙買同款“減肥膠囊”。
今年4月,潘某向馬某通過微信支付了488元買了一瓶“減肥膠囊”,因減肥效果顯著,到了5月,潘某再次向馬某支付1700元,購買了四瓶“減肥膠囊”。
潘某自服用該減肥產品后體重減輕了6斤左右,但與此同時,出現口干、頭痛等情況。一開始以為是減肥后的正常反應,后來,潘某的朋友提醒其看看“減肥膠囊”的說明書,潘某翻找后發現自己購買的減肥產品外包裝無任何標簽和說明書,無生產日期、保質期、未標明生產廠家及地址、聯系方式,屬于“三無”產品。潘某立即聯系馬某讓其提供產品合格證明,馬某也無法提供。潘某認為馬某向其銷售的“減肥膠囊”不符合安全標準。故訴至法院,要求馬某退還全部貨款2188元,并支付十倍賠償21880元。
庭審中,馬某覺得很無辜,由于不懂這方面的知識,也欠缺考慮,幫人代買卻給自己招來麻煩,她愿意賠償潘某的合理損失,但潘某主張的十倍賠償,她無力承擔。
承辦法官認真梳理案情,審理查明案涉減肥藥確為“三無”產品,潘某的訴請于法有據。經雙方當事人同意,承辦法官組織雙方調解,耐心向當事人釋明食品安全法、消費者權益保護法等相關法律規定,倡導合法誠信經營理念,情理結合,最終雙方當事人達成調解協議:由馬某向潘某給付賠償款16000元。
愛美之心人皆有之。法官提醒廣大消費者在愛美的同時更應當擦亮眼睛,切勿將部分不良商家的虛假宣傳信以為真,要抵制“三無”產品,重視身體健康,提高消費者權益保護意識。
法條鏈接
《中華人民共和國食品安全法》第六十七條規定,預包裝食品的包裝上應當有標簽。標簽應當標明下列事項:
(一)名稱、規格、凈含量、生產日期;
(二)成分或者配料表;
(三)生產者的名稱、地址、聯系方式;
(四)保質期;
(五)產品標準代號;
(六)貯存條件;
(七)所使用的食品添加劑在國家標準中的通用名稱;
(八)生產許可證編號;
(九)法律、法規或者食品安全標準規定應當標明的其他事項。
專供嬰幼兒和其他特定人群的主輔食品,其標簽還應當標明主要營養成分及其含量。
食品安全國家標準對標簽標注事項另有規定的,從其規定。
《中華人民共和國食品安全法》第一百四十八條規定,消費者因不符合食品安全標準的食品受到損害的,可以向經營者要求賠償損失,也可以向生產者要求賠償損失。接到消費者賠償要求的生產經營者,應當實行首負責任制,先行賠付,不得推諉;屬于生產者責任的,經營者賠償后有權向生產者追償;屬于經營者責任的,生產者賠償后有權向經營者追償。
生產不符合食品安全標準的食品或者經營明知是不符合食品安全標準的食品,消費者除要求賠償損失外,還可以向生產者或者經營者要求支付價款十倍或者損失三倍的賠償金;增加賠償的金額不足一千元的,為一千元。但是,食品的標簽、說明書存在不影響食品安全且不會對消費者造成誤導的瑕疵的除外。