近日,和田地區民豐縣人民法院審結一起敲詐勒索(未遂)案,被告人買某與努某系夫妻關系,二人為騙取錢財,合謀上演“仙人跳”,自導自演敲詐勒索,最終被判刑。
案件回顧
買某和努某結婚后,買某常年外出打工。努某在家不甘寂寞,通過微信附近的人認識了阿某,阿某不斷和努某套近乎,一來二去,二人越來越親近,最終發展成了情人關系。
2022年2月,買某和努某想翻新房屋,因家中經濟不寬裕,便向某農村信用社貸款5萬元修房資金。房屋修建后夫妻二人無能力償還貸款,眼看還款期限快到,努某向丈夫買某提出從阿某處騙錢的計劃,并將自己與阿某是情人關系告訴了買某。
買某同意了努某的計劃,夫妻二人一拍即合。
案發當天晚上,努某約阿某到其家中,引誘阿某與其上床,但不發生關系,并偷偷用微信通知丈夫買某。約定的時間一到,買某便回家“捉奸”在床,用準備好的木棍毆打阿某,并象征性地打妻子。買某恐嚇阿某如果不賠償名譽損失費就沒“好下場”,并扣留了阿某手機,限制其離開。
阿某迫于壓力,提出其愿意賠償了結此事,在買某的脅迫下寫下一張欠條5萬元字據,并按下手印,欠條上載明需次日還清欠款。隨后,阿某才被允許離開。
第二天,阿某細想此事,驚覺自己中了圈套,于是向公安局報了警。
法院判決
法院經審理認為,被告人買某、努某以非法占有為目的,使用暴力、威脅等手段,強行向被害人阿某索要財物,數額巨大其二人行為構成敲詐勒索罪。由于其意志以外的原因而未得逞,系犯罪未遂,被告人自歸案后如實供述自己的罪行,并接受認罪認罰。
根據兩被告人犯罪事實、性質、情節和社會危害程度,法院依法判決被告人努某犯敲詐勒索罪,判處有期徒刑三年,并處罰金5000元;被告人買某犯敲詐勒索罪,判處有期徒刑三年,緩刑四年,并處罰金5000元。
法條鏈接
《中華人民共和國刑法》
第二百七十四條規定:敲詐勒索公私財物,數額較大或者多次敲詐勒索的,處三年以下有期徒刑、拘役或者管制,并處或者單處罰金;數額巨大或者有其他嚴重情節的,處三年以上十年以下有期徒刑,并處罰金;數額特別巨大或者有其他特別嚴重情節的,處十年以上有期徒刑,并處罰金。
《中華人民共和國刑事訴訟法》
第十五條規定:犯罪嫌疑人、被告人自愿如實供述自己的罪行,承認指控的犯罪事實,愿意接受處罰的,可以依法從寬處理。
法官提醒
“仙人跳”是一種利用獵艷心理給人設計圈套,是一種傳統的騙人錢財行為,同時敗壞家風和社會風氣,會對社會造成惡劣影響。本案中,這對夫妻玩起“仙人跳”把戲,是對社會道德底線的挑戰,是對法律的踐踏和蔑視,更是對身邊親人無情的傷害,最終玩火自焚,受到法律的制裁和社會的懲戒。法官在此提醒,需提高警惕,謹防受騙,做人一定要潔身自好、遵紀守法、本分做人。