
新疆平安網訊 10月5日,自治區第十四屆人民代表大會常務委員會公布《自治區人民代表大會代表建議、批評和意見辦理規則》(以下簡稱“規則”)。
《規則》全文共五章,包括總則、代表建議的基本要求和提出、代表建議的交辦和辦理、代表建議辦理的督促檢查、附則部分。《規則》自公布之日起正式施行。
“《規則》貫徹落實黨的二十大關于‘發展全過程人民民主,保障人民當家作主’的安排部署,貫徹落實地方組織法關于代表建議交辦、督促辦理、報告辦理情況等方面的規定,同時將代表建議工作中一些好的做法以法規的形式確立下來,進一步完善了自治區人大代表建議辦理工作法規制度。”自治區人大常委會相關負責人介紹。
《規則》明確,代表在自治區人民代表大會會議期間和閉會期間,向自治區人民代表大會及其常務委員會提出對自治區各方面工作的建議、批評和意見,是履行法律賦予的權利,是代表人民管理國家事務、管理經濟和文化事業、管理社會事務的一項重要工作,是監督國家機關工作的重要形式。代表應當發揮發展全過程人民民主的重要作用,堅持以人民為中心的發展思想,通過專題調研、視察、代表小組活動和進人大代表之家、人大代表工作室、人大代表聯絡站聯系群眾等形式,深入實際,深入基層,了解本行政區域內的重要情況和問題,聽取原選舉單位和人民群眾的意見和要求,在此基礎上提出代表建議,推動解決人民最關心最直接最現實的利益問題。
《規則》指出,自治區黨委、政府領導干部可以領銜督辦相關領域的代表建議,示范引領、帶動各級各部門認真研究辦理代表建議,推動提高代表建議辦理質量。自治區各國家機關和組織的應當認真研究辦理代表建議,加強與代表的溝通聯系,通過走訪、調研、座談等方式,邀請代表共同參與代表建議辦理工作,并在規定期限內辦結答復代表,切實做到民有所呼、我有所應,更好把人民代表大會制度優勢轉化為治理效能。
《規則》要求,承辦單位應當按照應公開盡公開的原則,利用本單位門戶網站等媒體平臺,主動公開涉及公共利益、公眾權益、社會關切以及需要社會廣泛知曉的代表建議的答復內容;同時還應當公開本單位辦理代表建議的總體工作情況以及吸收采納代表建議的情況。
此外,《規則》還對代表建議提出、交辦、辦理和報告辦理情況等作出了明確規定。