
領證兩個月后,妻子將丈夫訴至法庭,稱雙方的婚姻是自己父母強迫的結果,并非自愿,請求法院撤銷二人的婚姻登記。近期,烏魯木齊市天山區人民法院作出判決,駁回了女方的訴訟請求。
2019年6月,李某(女)經人介紹與陳某(男)相識,但不久后,雙方就刪除微信中斷了聯系。原本以為二人之間已無瓜葛,不想兩年后的一天,李某重新添加陳某為微信好友,之后二人確立了戀愛關系。
2022年5月,李某向陳某發信息,稱要陳某和其一起去見自己的父母,商量結婚事宜,否則分手。陳某答應了李某,并在當月到李某家商量結婚事宜。當年6月,雙方訂婚。
今年4月,雙方在烏魯木齊市登記結婚,并分別在雙方老家舉辦了婚禮。不料僅僅兩個月后,夫妻二人就對簿公堂。
庭審現場,原告李某稱,其與被告陳某從戀愛到結婚都在父母的逼迫下進行,自己始終未喜歡過對方,領證前夕,父母和被告還在脅迫她,因此辦理結婚登記不是她的真實意思,她請求法院撤銷二人的婚姻登記。
被告陳某辯稱,自己并未對原告實施過脅迫行為,不同意撤銷婚姻。第一次刪除微信后,是李某主動加回其微信,結婚也是原告主動提出。從訂婚到結婚,婚前準備都在順利進行,直至領證當天,李某都沒有表示過不愿意結婚,只表示了對未來婚姻生活的不確定,結婚當天稱想過一段時間再領證。
法院審理后認為,原告李某和被告陳某經人介紹相識至戀愛、結婚,時間長達4年,存在一定的感情基礎。李某提出結婚后,在二人訂婚、挑選婚紗、拍攝婚紗照等為結婚做準備工作期間,都沒證據能夠證明李某有拒絕的意思表示,亦無法推斷出其存在不愿結婚的意愿。
雙方結婚當天,李某的父親雖通過微信辱罵李某,并以其母親身體不適急需送往醫院的語言向其施壓,但李某作為受教育程度較高的知識分子,完全可以通過溝通善意化解父母的催促和施壓行為,而不是違心與陳某結婚。同時,二人是前往民政部門辦理婚姻登記手續的,如李某確因受脅迫而與陳某結婚,民政部門系公共場所,李某應當及時求助。
因李某要求撤銷婚姻缺乏事實和法律依據,法院不予支持,依法駁回其訴訟請求。
法條鏈接
《中華人民共和國民法典》
第一千零四十六條 結婚應當男女雙方完全自愿,禁止任何一方對另一方加以強迫,禁止任何組織或者個人加以干涉。
第一千零五十二條 因脅迫結婚的,受脅迫的一方可以向人民法院請求撤銷婚姻。
請求撤銷婚姻的,應當自脅迫行為終止之日起一年內提出。
被非法限制人身自由的當事人請求撤銷婚姻的,應當自恢復人身自由之日起一年內提出。
《最高人民法院關于適用〈中華人民共和國民法典〉婚姻家庭編的解釋(一)》
第十八條 行為人以給另一方當事人或者其近親屬的生命、身體、健康、名譽、財產等方面造成損害為要挾,迫使另一方當事人違背真實意愿結婚的,可以認定為民法典第一千零五十二條所稱的“脅迫”。
因受脅迫而請求撤銷婚姻的,只能是受脅迫一方的婚姻關系當事人本人。
法官有話說
結婚應當基于男女雙方自愿,不受任何人脅迫,但婚姻莊嚴而神圣,并非兒戲。每一段合法婚姻都應受到法律保護,每一個具有完全民事行為能力的自然人也應當對自己的行為負責,如果沖動之下作出結婚的決定,就要通過撤銷婚姻來解決,那必將會對社會秩序造成負面影響,感情確已破裂的婚姻可以通過離婚的途徑解決,而非撤銷婚姻。