充分保障糧食生產者收益提高種糧積極性
糧食安全事關國計民生,是國家安全的重要基礎,保障糧食安全離不開法治護航。10月22日,十四屆全國人大常委會第六次會議對糧食安全保障法草案二審稿進行分組審議。
與會人員普遍認為,草案二審稿立足國情、糧情,深入貫徹總體國家安全觀,重點更突出,邏輯更清晰。同時堅持問題導向,有針對性地解決實踐中突出問題,總結提煉各地成熟有效經驗做法,全方位夯實糧食安全根基,體現出了系統性、整體性、前瞻性的立法思維,質量較高。
圍繞糧食概念、種業安全、種糧者權益保障等內容,與會人員各抒己見,提出了建議和意見。
明晰糧食定義
草案二審稿規定,本法所稱糧食,是指小麥、稻谷、玉米、大豆、雜糧及其成品糧。多位全國人大常委會與會人員提出,糧食安全保障法首先應當清晰準確地界定糧食定義。
鄧秀新委員指出,草案二審稿關于糧食的定義采取了羅列的方式,這樣比較亂,邏輯性也不夠,建議修改為“本法所稱糧食,包括禾谷類(水稻、小麥、玉米、大麥、青稞小米等)、豆類(大豆、雜豆等)和薯類(馬鈴薯、甘薯)等”。
唐華俊委員注意到,草案二審稿中關于糧食的定義與國家統計局關于糧食統計的口徑對不上。國家統計局所統計的糧食產量是指當年某一地區谷物、豆類和薯類的產量,谷物、豆類、薯類也都有明確規定的品種,建議用國家統計局關于糧食的定義和口徑。
除明晰糧食定義外,巴莫曲布嫫委員建議研究增加有關“糧食安全”的定義。她指出,當前“糧食安全”已成為中國學術界共同關注的焦點問題,但有關其定義卻眾說紛紜,亟須從立法層面對“糧食安全”定義予以界定。
與種子法銜接
糧食安全保障法草案二審稿規定了推進種業振興、維護種業安全的內容。多位與會人員也關注到種業發展問題。
“種子是農業領域的‘芯片’,事關我國糧食安全,實現種業資源的自主可控,是具有戰略意義的大事。”林銳委員認為,為了突出對種業問題的重視,推動化解種業“卡脖子”風險,構筑國家糧食安全屏障,可以考慮單列一章“種業安全”,在草案二審稿第十八條、第十九條的基礎上作出進一步具體規定,更好發揮法律的導向作用。
全國人大代表王威東建議將種業良種培育單獨列為一章,因為種業本身科技含量較高,培育新品種的時間很長,涉及內容也比較多,包括良種培育、推廣,還有知識產權保護等問題,把種子種業良種培育單獨作為一章,和糧食生產、糧食儲備、糧食流通等其他方面并列起來,可以提高在法律上的地位。
2021年全國人大常委會修訂了種子法,修訂后的種子法已于2022年3月1日起施行。
史耀斌委員建議將草案二審稿中推進種業振興等內容與修訂后的種子法再銜接一下,看如何適應種子法的相關規定,特別要結合最近幾年種業發展的新情況、新問題、新需求,更好地進行完善和具體化。
劉修文委員對此表示認同,他提出,糧食安全保障法應當與新修訂的種子法相銜接,要更有針對性地分析研究近幾年種業發展的新情況、新問題、新需求,明確基本規范。比如,如何進一步解決好我國種子品種遺傳基礎窄,審定品種多但突破性品種少的問題,如何激勵育種原始創新,從源頭上解決種子同質化等問題,真正打好種業翻身仗。
保障種糧收益
分組審議中,多位與會人員提出,要從種糧這一基礎性步驟上確保國家糧食安全,充分調動農民的種糧積極性,提出更有針對性、打基礎、利長遠的措施。
全國人大農業與農村委員會委員魏后凱指出,農民增收事關農民種糧的積極性,一定要處理好糧食安全與農民增收的關系,要充分保障糧食生產者收益,只有這樣才能調動農民種糧和地方抓糧的積極性,從根本上保障國家糧食安全。
草案二審稿第二十六條明確提出,國家健全糧食生產者收益保障機制。劉修文認為,提高種糧農民積極性的關鍵在于處理好糧食安全和農民增收的關系,糧食安全是首要的,但在保證糧食安全的同時,也要讓種糧的農民能夠通過種糧穩定增收,不吃虧,這樣才有種糧積極性。他建議對收益保障機制具體內容進一步細化,以穩定種糧農民預期,農民有了種糧積極性,糧食安全也就有了保障。
孫其信委員注意到,“國家健全糧食生產者收益保障機制”的規定在草案二審稿第二十六條第三款,他建議將其突出為獨立一條,以彰顯其重要性。
除提高種糧積極性外,馬立群委員認為,對糧食生產者的權益保護也至關重要。其中,糧食生產者個人技能的提升和新知識新技術的培訓等都應得到保障,否則跟不上迅速發展的新技術要求,如果得不到及時培訓,再好的技術在實施過程中也會出現問題。因此,建議在法律條款中單獨成章,或者在糧食生產章節中,增加一至兩條專門保護糧食生產者權益的條款。