把房子當了,卻沒錢贖回,雖已絕當,但典當行的綜合服務費和利息還在增長。今年年初,庫爾勒市的趙某、王某夫婦被庫爾勒市某典當行告上法庭,追討當金和高額利息、服務費。這房子還能贖回嗎?這筆錢該不該給?
案情:從典當行借款十萬元陷困局
2016年1月,趙某夫婦因急需用錢,決定將兩人共有的一套房屋當了借一筆錢。同年1月27日,兩人與庫爾勒某典當行簽訂了《房地產抵押典當借款合同》《房地產抵押擔保合同》,兩人向庫爾勒某典當行申請借了10萬元。雙方商定月當金利率為2.7%,月綜合服務費率為0.3%,典當期限3個月。
當日,趙某和王某向庫爾勒某典當行一次性支付了3000元綜合服務費。庫爾勒某典當行也把10萬元借款給了趙某。次日,雙方辦理了房屋抵押的各項手續,并就雙方簽訂的合同辦理了公證。
當期已到,但夫妻倆的資金周轉依然困難,于是經商議雙方自2016年7月26日至2018年1月26日又簽訂了4次續當協議,每次續當6個月,最后一次續當期限截至2018年7月26日。
而這期間,趙某一方共向庫爾勒某典當行償還了84000元綜合服務費及利息。典當到期后,趙某和王某并未償還典當借款本息。庫爾勒某典當行持續追討當金、綜合服務費及利息均未果。
去年年底,庫爾勒某典當行將趙某和王某告上法庭,請求法院判令兩被告償還10萬元當金、支付綜合服務費及利息11萬余元,并對當物折價、拍賣、變賣所得的價款優先受償。
說法:絕當后不應繼續收取有關費用
兩名被告應當償還的當金是多少?綜合服務費和利息怎么算?當物又該如何處理?
庭審中,庫爾勒某商行舉證證明兩被告已還綜合服務費及利息84000元,可兩被告均未到庭,視為放棄自己抗辯、舉證、質證的權利,應承擔對其不利的法律后果。但雙方的續當協議也載明了最后一次續當期限為2018年7月26日,兩被告在續當期限屆滿后5日內既沒有贖當也沒續當,實際上已構成絕當。
“絕當制度是對典當行與當戶之間的利益予以平衡,絕當的法律后果為當戶以喪失其所有的當物處分權為代價,換取不再向典當行支付相應的綜合服務費。”庫爾勒市人民法院民二庭庭長吳紅慶介紹,絕當后,典當行有權按法定程序處置絕當品,從處置絕當品所得中優先收回當金本息、違約金及其他費用,但無權要求被告繼續基于典當關系支付綜合費。
《典當管理辦法》第三十七條規定,典當當金利率,按中國人民銀行公布的銀行機構6個月期法定貸款利率及典當折算后執行,典當金利息不得預扣。
經核實,2016年1月27日至2016年4月26日中國人民銀行6個月期的貸款利率為年利率4.35%,折算后月利率應為0.3625%。據此,法院認定,趙某夫婦與庫爾勒某典當行簽訂的《房地產抵押典當借款合同》約定月當金利率2.7%,遠高于法律規定的范圍,因此法院將月當金利率調整為折算后的月利率。
此外,典當管理辦法第四十三條第一款規定:典當行應當按照下列規定處理絕當物品:(一)當物估價金額在3萬以上的,可以按照《中華人民共和國擔保法》的有關規定處理,也可以雙方事先約定絕當后由典當行委托拍賣行公開拍賣,拍賣收入在扣除拍賣費用及當金本息后,剩余部分應當退還當戶,不足部分向當戶追索。
在這起案件中,雙方簽訂的抵押擔保合同也載明,抵押房產的擔保范圍包括典當本金、利息、違約金及實現原告債權的訴訟費、律師費等。案涉房屋已辦理抵押登記,庫爾勒某典當行作為抵押權人,有權對擔保財產享有優先受償的權利。如案涉房屋拍賣、變賣所得的價款超過債權數額,超過的部分歸抵押人所有。
今年年初,法院判決趙某、王某償還庫爾勒某典當行當金10萬元及拖欠的綜合服務費760元和利息1.4萬余元,庫爾勒某典當行有權對當物折價、拍賣、變賣所得的價款優先受償。