
房屋漏水,樓棟清潔不到位,業主可以拒繳物業費嗎?
11月7日,伊寧市人民法院巴彥岱人民法庭成功調解一起物業糾紛案件,引導當事人通過正確途徑合理維權。
某小區6名業主以房屋漏水、樓棟清潔不到位、還未入住等理由拒絕向物業公司繳納物業費。物業公司多次催繳未果,訴至法院,要求6名被告支付28000元物業費。
其中一名業主李某表示,樓上居民家里管道漏水,將其5000元的貨物泡壞,物業公司未盡維修義務,其拒交物業費是合理的。
法官傾聽各方訴求之后,理清物業公司與業主的責任與義務,闡明物業公司的職權管轄范圍,告知住戶應當用正確的途徑維護自己的合法權益,物業公司對屬于公共設施、公共區域的部分應當承擔管理、維修的義務,但對于業主專有的房屋或設備沒有維修的義務。若因樓上的住戶管道長年失修,造成滲水漏水的,業主可以相鄰關系為由,要求樓上住戶停止侵害、排除妨礙,賠償損失。
其余幾名業主反映的問題,法官也一一進行了釋法說理,并提醒物業公司應該提升服務質量、自查服務短板、及時查漏補缺、加強人文關懷。最終,原被告雙方達成和解,6名被告當庭一次性支付了拖欠的物業費。
法官提醒:有些業主認為,只要對物業服務不滿意,就可以拒繳物業費。對于這種行為,民法典在合同編中明晰了業主、業委會、物業服務企業等合同當事人的權利義務,為規范物業管理活動提供了法律支撐。業主不能以主觀上對物業服務的質量評判作為支付物業費的標準。