
今年4月,楊某和女兒隨旅行團到新疆旅游,在抵達烏魯木齊市當晚入住某酒店客房。
次日凌晨5時許,睡夢中的楊某被開門聲驚醒,只見一個黑影出現在門口。
“你是誰,怎么在我房間里?”楊某大聲質問。來者是一名女性,自稱是酒店的服務員,在連說了幾句“對不起”后退出房間。驚魂未定的楊某再未入睡,并在天亮后報警。
接警后,公安機關調取了酒店的現場錄像資料,確認凌晨進入楊某房間的是酒店服務員。
雖然確定了闖入者的身份,但楊某還是驚嚇不已。回家后,她感覺身體不適,出現了焦慮、失眠等癥狀。
楊某認為,自己的癥狀和那一晚在酒店的遭遇有關。今年10月,楊某將某酒店訴至烏魯木齊市天山區人民法院,要求酒店賠償治療費、精神損失費、誤工費、交通費等共計1萬元。
被告酒店辯稱,楊某在訴狀中提到的事實理由部分與被告酒店的服務行為之間沒有關聯性,原告的抑郁體征與服務員的誤入行為并沒有直接的過錯關聯性。
法院審理后認為,行為人因過錯侵害他人民事權益造成損害的,應當承擔侵權責任。侵害他人造成人身損害的,應當賠償醫療費、精神損害費、交通費等為治療和康復支出的合理費用。
關于楊某主張某酒店賠償住宿費的訴訟請求,法院認為,據事發現場錄像能夠證實,事發當日被告酒店服務人員在未退房時段內進入原告楊某入住的房間查房,實屬被告疏于審查,未盡到必要的注意義務,故對原告主張要求被告退還住宿費200元的訴訟請求,法院予以支持。
關于原告主張被告賠償治療費、精神損害費、誤工費的訴訟請求,法院認為,醫療機構的醫療活動具有高度專業性及相當復雜性,判斷被告服務員的誤入行為與原告受損結果之間是否存在因果關系及合理性,除了依據醫學常理及明確的病史資料作出判斷外,還需借助鑒定機構出具的鑒定結論。但在限定期限內,原告表示不申請鑒定,也沒有提供其他有效證據加以證實,且未出示相關誤工證明材料,應承擔舉證不能的不利后果。故法院對原告主張的治療費、精神損害費及誤工費等訴訟請求不予支持。
法條鏈接:
《中華人民共和國民法典》第五百八十三條規定,當事人一方不履行合同義務或者履行合同義務不符合約定的,在履行義務或者采取補救措施后,對方還有其他損失的,應當賠償損失。
《最高人民法院關于民事訴訟證據的若干規定》第三十一條規定,當事人申請鑒定,應當在人民法院指定期間內提出,并預交鑒定費用。逾期不提出申請或者不預交鑒定費用的,視為放棄申請。對需要鑒定的待證事實負有舉證責任的當事人,在人民法院指定期間內無正當理由不提出鑒定申請或者不預交鑒定費用,或者拒不提供相關材料,致使待證事實無法查明的,應當承擔舉證不能的法律后果。