為指導各級人民法院準確實施長江保護法,促進流域司法保護有益經驗的規則轉化,統一環境資源審判理念和裁判規則,近日,最高人民法院發布了第38批指導性案例。其中,一起非法捕撈水產品刑事附帶民事公益訴訟案,向公眾生動展現了恢復性司法理念在環境資源案件中的應用。
這起案件緣起于黃某輝、陳某等8人在長江流域禁捕區非法捕撈水產品,對當地漁業資源和水域生態環境造成嚴重破壞。人民法院在受理案件后,積極推動以增殖放流方式對受損生態進行修復??紤]到增殖放流的專業性非常強,需要綜合考量放流水域、種群結構、時間、方式等因素,對此,人民法院積極聽取專業修復意見,并邀請漁業行政主管部門協助監督執行,最終促使此番增殖放流最大限度修復了受損的生態。相關涉案人員也因主動履行修復責任,受到依法從輕處罰。
這起案件的辦理,不僅實現了懲罰犯罪與保護生態環境的雙重目的,也給公眾上了一堂生動的普法課。由此說開,辦理生態環境資源案件,不單是為了抓多少人、判幾年刑、罰多少錢,更在于及時修復受損的生態環境,恢復生態功能。通過踐行恢復性司法理念,落實寬嚴相濟刑事政策和認罪認罰從寬制度,教育、引導、激勵被告人從生態環境的“破壞者”變身為“修復者”,既能讓被告人認識到破壞生態環境的嚴重法律后果,也能最大程度實現辦理此類案件的初衷。此外,修復受損的生態環境也不是簡單的“一放了之”“一種了之”,而是要根據案件涉及生態環境和資源的類型,因地制宜、因案而異,不斷找尋專業、科學、適合的修復方案,并對修復情況進行持續監督。
良好的生態環境是最普惠的民生福祉。希望更多司法機關從這起指導性案例中獲得啟示,將恢復性司法理念貫穿環境資源審判全過程,讓生態環境保護更有力量,更好服務保障美麗中國建設。