新疆平安網訊 12月18日,最高人民法院發布《關于修改〈最高人民法院關于設立國際商事法庭若干問題的規定〉的決定》(法釋〔2023〕14號,以下簡稱《決定》)?!稕Q定》自2024年1月1日起施行。
據介紹,最高法于2018年6月27日公布《最高人民法院關于設立國際商事法庭若干問題的規定》(以下簡稱《規定》),為設立國際商事法庭、組建國際商事專家委員會、建設“一站式”國際商事糾紛多元化解決機制等提供了有力的制度保障。為進一步發揮國際商事法庭職能作用,最高法依據9月1日第十四屆全國人民代表大會常務委員會第五次會議審議通過的《全國人民代表大會常務委員會關于修改〈中華人民共和國民事訴訟法〉的決定》以及相關司法解釋的規定對《規定》作相應修改,為持續提升我國司法的國際公信力和影響力、更好服務保障共建“一帶一路”和推進高水平對外開放提供有力依據。
《決定》共兩條?!稕Q定》擴大了當事人協議選擇國際商事法庭管轄的案件范圍,將《規定》第二條第一項修改為:“(一)當事人依照民事訴訟法第二百七十七條的規定協議選擇最高人民法院管轄且標的額為人民幣3億元以上的第一審國際商事案件”。民事訴訟法第二百七十七條構建了符合我國國情、順應國際趨勢的涉外協議管轄制度,明確涉外民事糾紛的當事人書面協議選擇人民法院管轄的,可以由人民法院管轄,不要求爭議必須與我國有實際聯系,以鼓勵外國當事人選擇中國法院管轄,充分體現我國尊重當事人意思自治、平等保護、包容開放的司法態度。據此,《規定》第二條第一項作適應性修改。
《決定》拓展了外國法律的查明途徑,將《規定》第八條第一款修改為:“國際商事法庭審理案件應當適用域外法律時,可以通過下列途徑查明:(一)由當事人提供;(二)通過司法協助渠道由對方的中央機關或者主管機關提供;(三)通過最高人民法院請求我國駐該國使領館或者該國駐我國使領館提供;(四)由最高人民法院建立或者參與的法律查明合作機制參與方提供;(五)由最高人民法院國際商事專家委員會專家提供;(六)由法律查明服務機構或者中外法律專家提供;(七)其他適當途徑”。該條文的修改拓展了國際商事法庭查明外國法律的途徑,與《最高人民法院關于適用〈中華人民共和國涉外民事關系法律適用法〉若干問題的解釋(二)》第二條第一款規定的外國法律查明途徑保持一致,體現司法解釋之間的統一性和協調性。