
孩子瞞著家長注冊網絡游戲,還在短短兩個月內豪擲5萬多元充值游戲。雖然家長發現后及時與開發游戲的公司取得聯系并告知實情要求退款,卻被拒絕。這錢,怎么要?
案情:12歲少年迷戀網游狂充值
2021年7月,小杰迷戀上一款網絡游戲,很快,他偷用母親張悅的身份證號注冊了某科技公司的這款游戲賬號,注冊填寫聯系方式一欄時,他填入了父親王偉的手機號碼。
這之后,為了快速通關,小杰通過手機微信頻繁向游戲平臺充值,少則幾十元,多則數千元。截至同年8月,小杰竟往游戲平臺充值達54000多元。
小杰的事很快被父親發現,父親王偉趕緊聯系某科技公司,向其提交了游戲賬號實際使用人小杰為未成年人的有關證據,要求某科技公司退還充值款,被拒絕。
今年5月,王偉將某科技公司告上法庭。6月,烏魯木齊市新市區人民法院審理了此案。
庭審現場,某科技公司認為,案涉游戲賬號注冊身份信息顯示為小杰的母親張悅,注冊聯絡手機號則是父親王偉的,因此認定游戲賬號的實際使用者是張悅,而他們與小杰之間不存在網絡服務合同關系,因此更無退款一說。
法院:未成年人為實際操作者 平臺應退款
庭審中,雙方圍繞小杰是否為涉案網絡服務合同的訂立與履行主體、他又能否要求某科技公司返還交易款項等問題產生激烈爭議。
“雖然案涉游戲賬號的注冊信息明確指向小杰父母,但經法庭詢問,某科技公司自述用戶注冊賬號時并無對用戶實際身份信息核驗的相關程序。”審理該案的法官劉豐宇介紹說,案涉游戲賬號在向游戲賬戶充值時所對應的微信賬號分別為小杰母親和小杰自己。其中,小杰的微信賬戶對外付款的資金來源主要是母親的微信賬戶。
加之小杰的微信界面顯示他和其他網友頻繁交流過這款游戲,還加入了有關微信群,同時該微信賬號亦添加了小杰的班級群等,賬號使用者的發言內容符合未成年人言語特點。由此法院認定該微信號使用者為游戲賬號的實際操作者。
法庭還查實,游戲賬號充值的時間段多集中在8、9點或22點之后,該時段符合家庭生活中,家長疏于管理教育孩子的時段,也與小杰隱瞞母親私下從其母親賬戶中轉款過程的陳述相印證。
“根據小杰的陳述,結合微信號的使用情況,已經形成了相對完整的證據鏈,足以證明小杰就是游戲賬戶的注冊和使用者。”劉豐宇說。
那么,這錢該不該退?退多少?
《中華人民共和國民法典》第十九條規定,八周歲以上的未成年人為限制民事行為能力人,實施民事法律行為由其法定代理人代理或者經其法定代理人同意、追認;但是,可以獨立實施純獲利益的民事法律行為或者與其年齡、智力相適應的民事法律行為。
法院認為,游戲充值行為發生時小杰年滿12歲,屬于限制行為能力人,他在短短兩個月左右就為案涉游戲充值54000余元,甚至還存在向其他游戲充值行為,已遠遠超過一個沒有收入的未成年人正常的消費水平。現小杰的法定代理人拒絕追認小杰充值行為,所以小杰與某科技公司之間的網絡服務合同是無效的。
民法典第一百五十七條規定,民事法律行為無效、被撤銷或者確定不發生效力后,行為人因該行為取得的財產,應當予以返還;不能返還或者沒有必要返還的,應當折價補償。有過錯的一方應當賠償對方由此所受到的損失;各方都有過錯的,應當各自承擔相應的責任。法律另有規定的,依照其規定。
劉豐宇說,此類糾紛發生的顯著特征就是雙方之間形成的是電子合同,雙方是通過彼此的網絡信息確認建立合同關系。某科技公司作為經營者,不僅是網絡服務合同的一方,也是網絡消費服務的提供者,對于網絡消費的交易安全具有管理責任。該游戲賬戶在注冊、使用過程中均未盡到游戲玩家身份核驗義務,放任與未成年人進行網絡消費交易的風險發生,存在過錯。
當然,作為小杰法定代理人的父母,在小杰的對外網絡消費等社會活動中,也負有管理、監督的法定義務,父母未能妥善保管賬戶密碼,疏于對子女管理,亦存在過錯。加之小杰已享受到某科技公司提供的網絡游戲服務,法院最終判決某科技公司承擔70%的退還責任,即向小杰退還充值款38000余元,剩余部分由小杰父母自行承擔。(文中當事人均為化名)
法官提醒
未成年人心智尚未成熟,家長應當加強對孩子的教育、引導、管理,采取有效措施防止未成年人接觸銀行卡、資金賬戶等物品信息。作為專門經營網絡游戲的企業,對未成年用戶的身份信息識別具有法定義務和較大的社會責任,應當加大技術投入,設置有效識別、驗證、阻攔及預警等系統,避免類似事件發生。