送完貨后集裝箱不見了,到底需要誰負責任?2022年1月,某進出口貿易有限公司(以下簡稱“貿易公司”)因需向國外的客戶運輸貨物,便向某國際貨運代理有限公司(以下簡稱“貨運公司”)了解集裝箱租賃及貨物鐵路運輸的費用行情,并就租箱運輸的價格進行磋商。
雙方通過微信約定,貿易公司租賃貨運公司的2個集裝箱,由貨運公司負責從浙江省裝貨后通過鐵路運輸,運費為5.35萬元。
之后,貨運公司花費2.9萬元購買了2個集裝箱,并與貿易公司就集裝箱運輸后返還問題進行磋商。貨運公司提出,在運輸完貨物后,由貿易公司的收貨人將集裝箱運到其指定的集裝箱堆場。
當年3月,貨物運抵國外后,雙方就集裝箱卸貨后空箱返還問題進行溝通。貿易公司提出,收貨人需要貨運公司指定堆場的地址和聯系人等信息,貨運公司向其發送了信息。不久后,貿易公司表示,收貨人反饋堆場不接受集裝箱。貨運公司表示第二天送去也可以,貿易公司回復收貨人已經休息,第二天再說。
之后,2個集裝箱一直沒有被送回堆場,貨運公司多次和貿易公司溝通,但一直沒有結果。貨運公司將貿易公司訴至烏魯木齊市天山區人民法院。
今年11月,天山區法院開庭審理了此案。庭審現場,原告貨運公司請求法院判令被告貿易公司向原告支付集裝箱賣箱款1.68萬元。
被告辯稱,雙方并未就發貨事宜簽訂過任何合同,而涉案貨物已完成交易,且被告方已全額支付了運費,集裝箱承載的貨物抵達目的地后,被告并無義務要將原告所有的集裝箱返回原告指定地點,卸完貨之后,理應由原告跟進集裝箱的去向,故不認可原告的全部訴訟請求。
法院審理后認為,原被告之間存在兩種并列的合同關系,即原告貨運公司代為運輸被告貿易公司貨物的貨運代理合同關系,在該合同關系成立期間,被告要求租賃原告的集裝箱代為運載貨物的租賃合同關系。現原告提起訴訟所主張的事實亦是被告租賃集裝箱后,雙方因租賃物返還及租賃費拖欠引發的爭議,故本案應當是租賃合同糾紛。
法院認為本案中,原被告雙方雖未簽訂紙質版的租賃合同,但通過雙方之間的微信往來記錄可以確認,雙方存在合法有效的租賃合同關系,均應遵循誠實、信用的原則全面履行約定義務。原告貨運公司作為承運方和出租人,已完成貨物進場、裝入集裝箱、運抵目的地的合同義務,被告貿易公司作為托運方和租賃方,僅在租賃結束后完成運費結算,未按原告要求履行返還空箱的合同義務。被告雖然將堆場的地址告知收貨方,但并未完成集裝箱返還義務的跟進工作,造成原告所有的租賃物集裝箱滅失,故法院就原告要求被告賠償集裝箱損失的訴求予以支持。
原被告雙方在合同磋商中就集裝箱在當地的收購價進行過溝通,被告對集裝箱在當地的收購價報價1.62萬余元,雙方雖未達成協議,但足以證明被告認可租賃物集裝箱存在一定價值。結合本案事實及原告購買集裝箱價格,根據公平原則,法院對集裝箱損失的賠償金額在1.62萬余元的范圍內予以支持。
法院判決,被告貿易公司向原告貨運公司支付集裝箱損失1.62萬余元。
法條鏈接:
《中華人民共和國民法典》第五百零九條第一款 當事人應當按照約定全面履行自己的義務。
第七百一十四條 承租人應當妥善保管租賃物,因保管不善造成租賃物毀損、滅失的,應當承擔賠償責任。
第七百三十三條 租賃期限屆滿,承租人應當返還租賃物。返還的租賃物應當符合按照約定或者根據租賃物的性質使用后的狀態。