
外出游玩,自愿體驗沙灘越野車,結果不慎摔傷,責任誰擔?12月8日,昭蘇縣人民法院審結了這起案件。
8月,莊某、繆某等6人從上海結伴來新疆旅游,入住昭蘇縣某牧場民宿酒店。8月25日晚,莊某6人在牧場酒店看到兩輛四驅沙灘越野車,商議后按每輛200元的價格向酒店支付了租金。
之后,6個人分別騎乘2輛車,在牧場駕駛游玩。繆某駕駛載乘莊某等2人的越野車,在下坡轉彎時,由于坡度較大,加之其操作不當,導致同乘的莊某等2人被甩下車。莊某受傷后被送往醫院救治,經診斷,莊某髖關節脫位、肌肉受損,需臥床休息3到6周,對莊某生活、工作造成影響。
10月7日,莊某將某牧場民宿酒店和繆某訴至昭蘇縣人民法院,請求繆謀和某牧場民宿酒店賠償醫藥費、治療費、誤工費等共計8萬余元。
莊某認為,某牧場民宿酒店超出經營范圍,在未取得高危體育項目經營許可證的情況下,私自提供沙灘越野車的娛樂項目,并對3人超載駕乘未及時阻止(車輛核載兩人);繆某在沒有沙灘越野車駕駛經驗的情況下,過分自信駕駛,導致同乘人員受傷,其行為構成侵權,繆某和某牧場民宿酒店均應承擔賠償責任。
被告繆某認為,莊某乘坐沙灘越野車屬于自愿參加具有一定風險的體育活動,其在活動中受傷,不應要求一同參與的人承擔侵權責任賠償。莊某受傷后,其支付各項費用近6000元,不同意再支付其他費用。
被告牧場民宿酒店負責人表示,該牧場民宿酒店占地2000余畝,沙灘越野車是酒店的工作用車(非營利項目),不屬于對外經營項目,當時也告知莊某等人車輛只能核載2人,但莊某等人一時興起要求駕駛游玩,并支付了費用,其后莊某受傷,民宿酒店也盡到了送醫、照顧的義務,不同意承擔賠償責任。
承辦法官曹慧向當事人釋明:行為人因過錯侵害他人民事權益造成損害的,應當承擔侵權責任。莊某、繆某應當能預見駕駛沙灘越野車的風險,但仍違反駕乘規則,3人同乘1輛沙灘越野車,繆某作為駕駛人在下坡時沒有謹慎駕駛導致車輛傾斜莊某等2人甩出車外,繆某、莊某均應對自身的過錯承擔相應責任。
某牧場民宿酒店將自用的沙灘越野車有償交付莊某等人進行駕乘體驗,而且未對其超載駕乘進行阻止和風險告知,亦有過錯。
12月8日,經承辦法官耐心疏導,三方達成賠償協議:繆某再行賠付莊某1000元,某民宿酒店賠付莊某4000元,一次性了結該爭議,賠償款項現場履行完畢。
法官提醒:游客在外出游玩時,作為自身安全的第一責任人,要提高防范風險的意識,根據自身情況選擇合適的娛樂項目,作為經營者也應規范經營,切不可貪“小”失“大”。