離婚協議約定由一方撫養小孩,另一方無需支付撫養費,過了一段時間撫養小孩一方反悔,以孩子名義起訴要求另一方支付撫養費,法院是否支持?
2019年4月11日,黃某與林某協議離婚,二人婚內生育小林。二人離婚時約定,林某自愿放棄婚前購買的房屋所有權及補償款,用以支付孩子的撫養費。4年后,黃某反悔,以孩子近期興趣班費用較高為由,向林某索要撫養費每月2500元。經多次索要無果,近日,黃某以孩子小林及其法定代理人的名義將林某訴至克拉瑪依市克拉瑪依區人民法院。
庭審中,黃某陳述,小林一天天長大,課外興趣班及培訓班的開銷也漸漸增加,被告林某作為父親應當承擔相應的撫養義務。
法官認為,黃某與林某就婚姻糾紛問題經雙方充分協商達成的離婚協議,并以此為據在民政部門辦理了離婚登記,可以認定該協議為當事人的真實意思表示,對雙方均具有法律約束力。興趣班為課外輔導等費用,不屬于最高人民法院關于適用《中華人民共和國民法典》婚姻家庭編的解釋第四十二條規定的“撫養費包括子女生活費、教育費、醫療費等費用”調整范圍。因此,黃某用課外興趣輔導費繳費憑證主張其請求,缺乏事實和法律依據。在沒有正當事由的情形下,雙方當事人均應遵從之前的約定,若輕易變更,也背離誠實信用原則。
12月15日, 在法官認真、耐心調解下,黃某撤訴。
法條鏈接
《中華人民共和國民法典》第一千零八十五條:離婚后,子女由一方直接撫養的,另一方應當負擔部分或者全部撫養費。負擔費用的多少和期限的長短,由雙方協議;協議不成的,由人民法院判決。
前款規定的協議或者判決,不妨礙子女在必要時向父母任何一方提出超過協議或者判決原定數額的合理要求。