全國人大常委會法工委相關負責人解讀新修改的慈善法
2023年12月29日,十四屆全國人大常委會第七次會議表決通過關于修改慈善法的決定。法律自2024年9月5日起施行。
黨的二十大報告指出,引導、支持有意愿有能力的企業、社會組織和個人積極參與公益慈善事業。修改慈善法,是發展中國特色社會主義慈善事業,建立健全適合我國國情的慈善法律制度的必然要求;是更好適應我國慈善事業發展,營造良好慈善社會氛圍的客觀需要。
全國人大常委會法制工作委員會社會法室主任石宏在接受記者采訪時指出,慈善法修改堅持一以貫之與與時俱進相統一、促進發展與加強規范相結合、填補弱項與鼓勵探索相協調,優化慈善事業發展環境,規范引導慈善活動,健全監管制度機制,推動慈善高質量發展。
多措并舉促進發展
慈善事業是中國特色社會主義事業的重要組成部分,對促進社會公平正義、推動實現共同富裕,具有重要意義。此次慈善法修改,貫徹落實黨的二十大報告相關要求,多措并舉促進慈善事業發展,主要作出以下規定:
進一步強化政府及其部門促進慈善事業發展的責任。要求各級政府將慈善事業納入國民經濟和社會發展規劃,制定促進慈善事業發展的政策和措施,有關部門將慈善捐贈、志愿服務記錄等信息納入相關主體信用記錄,健全信用激勵制度。
完善有關優惠政策的規定。明確國家對慈善事業實施稅收優惠政策,具體辦法由國務院財政、稅務部門會同民政部門依照稅收法律、行政法規的規定制定;自然人、法人和非法人組織設立慈善信托開展慈善活動的,依法享受稅收優惠;國家對參與重大突發事件應對、參與重大國家戰略的慈善活動,實行特殊的優惠政策。
優化慈善組織認定程序,降低申請公開募捐資格年限要求,進一步激發慈善組織活力。
鼓勵社會力量積極參與慈善事業。發展社區慈善事業,鼓勵設立社區慈善組織,加強社區志愿者隊伍建設;鼓勵通過公益創投、孵化培育、人員培訓、項目指導等方式,為慈善組織提供資金支持和能力建設服務;鼓勵在慈善領域應用現代信息技術。
鼓勵開展慈善國際交流與合作。
規范慈善活動運行
慈善組織和慈善信托的規范運行,是促進慈善事業持續發展的內在要求。此次慈善法修改,從積極引導慈善組織、慈善信托健康發展的角度,進一步完善了規范慈善活動運行的有關規定。
要求慈善組織報告“募捐成本”“與境外組織或者個人開展合作”情況。
完善合作公開募捐制度,具有公開募捐資格的慈善組織應當對合作方進行評估,依法簽訂書面協議,在募捐方案中載明合作方的相關信息,并對合作方的相關行為進行指導和監督,對合作募得的款物進行管理和會計核算,將全部收支納入其賬戶;合作方不得以任何形式自行開展公開募捐。
明確慈善捐贈、慈善信托受益人的確定原則。
授權國務院有關部門制定慈善組織的募捐成本以及慈善信托的年度支出和管理費用等標準,特殊情況下慈善組織年度支出難以符合規定的,應當報告并公開說明情況。
要求募捐活動或者慈善項目結束三個月內全面、詳細公開募捐、項目實施和募得款物使用情況。
強化領導完善監管
發展中國特色慈善事業,需要充分發揮黨總攬全局、協調各方的領導核心作用,不斷健全慈善監管制度機制,鼓勵支持、協調促進、依法管理、推動慈善事業規范高效發展。此次慈善法修改,對強化黨的領導和完善監督管理作出相應規定。
明確慈善工作堅持中國共產黨的領導。
規定縣級以上人民政府統籌、協調、督促和指導有關部門在各自職責范圍內做好慈善事業的規范管理工作;有關部門要加強對慈善活動的監督、管理和服務。
要求慈善組織接受境外慈善捐贈、與境外組織或者個人合作開展慈善活動的,根據國家有關規定履行批準、備案程序。
規定由國務院民政部門指定互聯網公開募捐服務平臺,提供公開募捐信息展示、捐贈支付等服務。
建立慈善組織及其負責人、慈善信托受托人信用記錄制度;對涉嫌違法的慈善組織、慈善信托受托人的有關人員進行責任約談。
加大對違法行為懲罰力度,強化慈善組織、慈善信托受托人等慈善活動參與者的法律責任。
增設應急慈善專章
總結近年重大突發事件應對中慈善活動開展的經驗問題,特別是在新冠疫情防控中發揮的重要作用和暴露出的問題,吸收地方立法中的好做法,與正在審議的突發事件應對管理法草案協調銜接,系統作出相應制度安排。
規定發生重大突發事件需要迅速開展救助時,履行統一領導職責或者組織處置突發事件的人民政府應當依法建立協調機制,明確專門機構、人員,提供需求信息,及時有序引導慈善組織、志愿者等社會力量開展募捐和救助活動。
鼓勵慈善組織、慈善行業組織建立應急機制,鼓勵慈善組織、志愿者等在政府協調引導下依法開展或者參與慈善活動。
應對重大突發事件開展公開募捐的,應當及時分配或者使用募得款物,并對募得款物的接收、分配和使用情況進行公開。
無法在應急公開募捐活動開始前辦理募捐方案備案的,允許在募捐活動開始后十日內補辦備案手續。
要求基層政府、基層組織為應急慈善款物分配送達等提供便利、幫助。
規范個人求助行為
隨著網絡信息技術的發展,個人網絡求助現象不斷增多,超出了社區、單位等特定范圍。相關網絡服務平臺呈現規模化發展,在幫助大病患者籌集醫療費用等方面發揮了積極作用,但也存在一些亂象,引發公眾質疑和負面輿情,對整個行業的公信力甚至慈善事業發展產生消極影響,各方面普遍認為亟須在法律中對相關活動作進一步規范。
此次慈善法修改,統籌考慮各方面意見,在附則中專門增加一條,一方面對個人因疾病等原因導致家庭經濟困難向社會求助的行為作出規定,要求求助人和信息發布人應當對信息真實性負責,不得通過虛構、隱瞞事實等方式騙取救助;另一方面明確從事個人求助網絡服務的平臺應當經國務院民政部門指定,對通過其發布的求助信息真實性進行查驗,并及時、全面向社會公開相關信息。同時,考慮到有關個人求助網絡服務平臺的具體規定,涉及求助及服務的各個環節,難以在附則中作出全面細致的規定,授權國務院民政部門會同網信、工業和信息化等部門制定具體管理辦法,對求助信息發布和查驗、平臺服務、監督管理等作出規定,促進個人求助網絡服務平臺健康規范發展。