近日,生態環境部印發了新修訂的《生態環境行政執法稽查辦法》(以下簡稱《辦法》),結合省以下環保機構垂直管理制度改革和綜合行政執法改革推進的實際情況,對稽查的主體、程序等作出調整。
良好生態環境是最普惠的民生福祉。無論是打好污染防治攻堅戰,還是守好藍天凈土、綠水青山,都離不開強有力的生態環境執法。近年來,為了增強生態環境執法的統一性、權威性和有效性,我國不斷深化生態環境保護綜合行政執法改革,整合組建生態環境保護綜合執法隊伍,目前改革“前半篇文章”基本到位,還需要在運行機制等方面加強建設,做好改革“后半篇文章”,讓生態環境執法更加規范高效。
稽查作為生態環境執法工作的重要步驟和環節,既是對執法行為進行監督的一種形式,也是規范執法行為,實施內部糾錯的有力抓手。此前,原環境保護部曾印發了《環境監察稽查辦法》,有效提升了各地生態環境執法規范化水平。隨著省以下環保機構垂直管理制度改革和綜合行政執法改革的推進,也需要對原辦法進行修訂,對稽查的主體、程序等作出調整,以更好促進生態環境領域嚴格規范公正文明執法。
從內容上看,《辦法》新增了妨礙稽查的責任追究規定,強化了稽查保障。同時新增了容錯糾錯、盡職免責規定,明確了不予追究執法過錯責任等7種情形。這些規定都是對稽查體系的完善和重構,有助于進一步強化稽查工作的權威性、專業性、嚴謹性,也有利于增強執法人員的工作信心和積極性。此外,《辦法》還增加了非現場方式稽查,明確通過移動執法系統等非現場方式開展稽查,發現問題事實清楚、證據確鑿的,稽查單位可以直接向被稽查單位反饋稽查結果。這是對近年來我國不斷加強行政執法信息化建設的回應,對于豐富稽查形式、提高稽查效能具有積極意義。
良好生態環境是建設美麗中國的重要基礎。期待各地生態環境部門嚴格貫徹落實《辦法》,發揮好執法稽查內部監督作用,規范生態環境執法行為,增強執法權威性和公信力,更好助力建設天藍、地綠、水凈的美麗中國。