2月27日,自治區公安廳召開新聞通氣會,通報打擊整治網絡謠言相關工作情況。自2023年12月5日以來,新疆公安機關深入開展打擊整治網絡謠言專項行動,依法打擊利用信息網絡編造、傳播網絡謠言的組織者、策劃者與主要實施者,嚴懲借造謠傳謠進行非法牟利的自媒體運營人員,依法打擊利用謠言信息借機進行敲詐勒索、詐騙等違法犯罪活動,目前已偵辦一批網絡謠言類案件,依法查處部分造謠傳謠人員。

隨著互聯網技術的發展,互聯網平臺為網民構建網絡公共話語的空間,同時也被有心之人利用成為捏造、傳播謠言的空間,嚴重擾亂社會公共秩序。為確保社會大局持續穩定,全力維護人民群眾合法權益,公安部黨委決定將2024年作為打擊整治網絡謠言專項行動年。
自治區公安廳黨委部署全區公安機關打擊整治網絡謠言專項行動,按照“以打開路、以打促治”思路,堅持依法打擊和綜合整治相結合,推動落實網絡平臺主體責任,教育引導廣大人民群眾堅決抵制網絡謠言,有效凈化了網絡空間,專項行動工作取得一定成效。
新疆各級公安機關宣講相關法律法規,教育引導廣大網民和企業平臺遵紀守法、抵制謠言,綜合運用警情通報、發布典型案例、抵制謠言倡議書、線下宣傳活動等多種形式,積極開展辟謠宣傳和普法教育,綜合施策形成合力,切實維護網絡空間秩序。
自2023年12月5日以來,新疆各地公安機關已累計曝光典型案例108起、持續發布辟謠宣傳文章2000余篇,聯合各地網信、教育等部門開展進校園、進社區、進商圈等線下宣傳活動170余次。
新疆公安機關堅持以打促治、以打促管,全面梳理平臺責任和監管漏洞,集中開展互聯網安全監督檢查和行政執法,指導網站平臺完善信息發布審核制度,通過警告、責令整改、罰款等措施查處了一批不履行主體責任和義務的平臺。自2023年12月5日以來,通報整治各類網站平臺170余家次。
網絡空間是公共場所,不是法外之地,公安機關提醒廣大網民自覺遵守法律法規,不編造、傳播未經證實的信息,共同維護健康有序的網絡環境。同時歡迎廣大網民積極舉報網絡謠言等違法犯罪線索與網上違法違規行為,攜手共建清朗網絡家園。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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1.刑事責任。根據刑法第二百九十一條之一規定,編造虛假爆炸威脅、生化威脅、放射威脅等恐怖信息在信息網絡上傳播,或者明知是上述虛假信息,故意在信息網絡上傳播,嚴重擾亂社會秩序的,處五年以下有期徒刑、拘役或管制;造成嚴重后果的,處五年以上有期徒刑。編造虛假的險情、疫情、災情、警情在信息網絡上傳播,或者明知是上述虛假信息、故意在信息網絡上傳播,嚴重擾亂社會秩序的,處三年以下有期徒刑、拘役或者管制;造成嚴重后果的,處三年以上七年以下有期徒刑。在網絡上存在侮辱他人、誹謗他人的行為,情節嚴重的,也可依據刑法第二百四十六條規定,以侮辱誹謗罪追究犯罪嫌疑人的刑事責任。同時,我國也加大了對利用網絡侵害英雄烈士名譽、榮譽行為,利用網絡開展“人肉搜索”、借網絡暴力事件惡意營銷炒作等網絡暴力犯罪行為的刑事打擊力度。
2.行政處罰。一是根據治安管理處罰法第二十五條第一項規定:散布謠言,謊報險情、疫情、災情、警情,或是以其他方法故意擾亂公共秩序的,處五日以上十日以下拘留,可以并處五百元以下罰款;情節較輕的,處五日以下拘留或者五百元以下罰款。二是根據治安管理處罰法第四十二條第二項規定:公然侮辱他人或者捏造事實誹謗他人的,處五日以下拘留或者五百元以下罰款;情節較重的,處五日以上十日以下拘留,可以并處五百元以下罰款。三是網絡安全、反恐怖主義法、突發公共衛生事件應急條例等法律法規也對網絡謠言違法行為作出了相關處罰規定。
3.民事責任。根據民法典第一千一百九十四條規定:網絡用戶、網絡服務提供者利用網絡侵害他人民事權益的,應當承擔侵權責任。法律另有規定的,依照其規定。