
新疆平安網訊 前不久,克拉瑪依市獨山子區的王某因買房一事十分鬧心,之前約定好的事兒,賣方卻在付定金時反悔,簽的合同也被判無效,這是怎么回事呢?
2024年1月11日,張某得知朋友李某想賣房,便幫其聯系了中介公司,王某看房后很滿意,表示愿意當場付定金。中介公司隨即起草了《買賣定金合同書》,約定王某先向李某支付購房定金。同時,約定簽訂正式購房合同后,剩余房款于1個月內付清,在此期間房主李某不得將房屋轉讓給他人。
1月12日,當王某交定金時,李某卻表示,目前沒有賣房意愿。
王某十分疑惑,明明之前都商量好了,連合同都簽了,難道要反悔嗎?
在王某的一再催促下,李某道出實情,原來該套房屋并非李某本人所有,房屋的真正所有權人是他的父親。
王某認為,合同是張某代李某簽的,李某這么做是違約行為。
李某則表示,他沒有委托張某幫其代簽合同,也不承認合同的有效性。
2月1日,王某一紙訴狀將李某及張某訴至克拉瑪依市獨山子區人民法院,要求其按照合同約定雙倍退還定金。
法院審理查明,張某以李某名義與王某簽訂《買賣定金合同書》,在該合同書上簽有“張某代李某”的字樣,并捺印。對此,李某表示并不知情,也未給張某出具任何委托授權書。王某在沒有見到授權委托書的情況下,也沒有向被告李某核實,未盡到合理的審查義務,也有過錯。
3月4日,法院判決駁回原告王某的訴訟請求。
法官提示,購房者在二手房買賣交易中,要仔細審核簽約人的身份,確定簽約人是否為不動產登記的所有權人,即房屋的“主人”,如果所有權人無法到場,務必要求簽約人提供書面的委托合同,或者通過電話、視頻等形式向房屋產權人核實,保留相應證據,避免產生損失。