2019年10月28日 星期一

如今,越來越多的女性選擇在健身中心辦卡消費。近日,烏魯木齊市頭屯河區(qū)人民法院調解了這樣一起案件:陳女士在健身中心辦卡后不久發(fā)現自己懷孕了,她要求退款遭到健身中心拒絕,法院會支持她的訴請嗎?
陳女士是烏魯木齊市一家企業(yè)的白領,平時喜歡健身。2023年4月,陳女士與某健身中心就減脂健身課程進行了協商,雙方約定每節(jié)課200元,按次收費。陳女士按照約定支付了課程費用31000元。但上了幾節(jié)課后,陳女士發(fā)現自己懷孕了,遂告知健身中心,要求退還剩余課程費。
陳女士買課程時,并沒有與健身中心簽訂書面合同。健身中心認為,陳女士購買的是優(yōu)惠套餐,雙方口頭約定“因消費者個人原因導致不能繼續(xù)健身的”不予退款。
雙方多次協商未果,今年4月,陳女士將健身中心負責人王某起訴至烏市頭屯河區(qū)法院。
烏市頭屯河區(qū)法院認為,服務合同具有協作性及人身專屬性,在接受服務一方明確表示不再接受服務的情形下,提供服務一方無法繼續(xù)完成服務并強迫接受服務者接受服務,服務合同事實上已經不能履行,此時合同履行陷入“僵局”。
為妥善解決該糾紛,該院承辦法官聯系王某展開調解。
王某表示,該健身中心與陳女士在辦理健身卡時口頭約定了“因消費者個人原因導致的不能繼續(xù)健身,健身中心不予退款”的條款,陳女士已經享受了優(yōu)惠服務,將來等陳女士身體條件允許了還可以繼續(xù)健身。
“《中華人民共和國民法典》第四百九十七條第二款規(guī)定,提供格式條款的一方不合理地免除或者減輕其責任、加重對方責任、限制對方主要權利,該條款無效。‘因消費者個人原因導致的不能繼續(xù)健身,健身中心不予退款’的條款明顯是免除了經營者的責任,限制了消費者的權利,應屬于無效條款。”通過承辦法官耐心釋法,王某終于同意解除合同,退還剩余的課程費用。
近日,在法院的主持下,雙方達成調解協議:健身中心分12期向陳女士退款 30000元。