2019年10月28日 星期一
烏魯木齊市11歲的小學生全全(化名)在小區里玩耍時不慎摔倒被玻璃劃傷,全全父母認為是小區物業公司服務不到位造成孩子受傷,索賠無果后與物業公司打起了官司。
2023年8月的一天,全全在小區里玩耍時不小心摔倒,右手被身旁公示欄破碎的玻璃劃傷,血流不止。經醫院診斷,全全右側頭靜脈斷裂、右側橈神經淺支斷裂、右側橈側腕長、雙手開放性損傷等。全全父母因此支付醫療費、護理費等共計13000余元。
全全出院后,其父母多次找該小區物業公司協商賠償事宜無果,遂以全全的名義將物業公司訴至法院,考慮到這次受傷可能會對全全今后的生活和工作產生影響,請求法院判決物業公司賠償其醫療費、營養費、精神損害撫慰金等共計6.8萬余元。
今年4月,此案在烏魯木齊市新市區人民法院開庭審理。
庭審中,全全父母認為,孩子是因為小區物業公司沒有及時更換已經破碎的公示欄玻璃,才導致孩子的手被劃傷,該公司應承擔全部賠償責任。
物業公司辯稱,全全在訴狀中自訴是在小區玩耍時摔倒被公示欄玻璃劃傷,由此可知,他受傷的原因是不慎摔倒并磕碰玻璃所致,屬于意外;全全已滿11周歲,屬于限制民事行為能力人,其父母作為法定監護人應該對他的日常生活和戶外活動負有監護責任,此次意外受傷應由其父母承擔全部責任。
根據《中華人民共和國民法典》第一千一百六十五條規定,行為人因過錯損害他人民事權益造成損害的,應當承擔侵權責任。
第九百四十二條規定,物業服務人應當按照約定和物業的使用性質,妥善維修、養護、清潔、綠化和經營管理物業服務區域內的業主共有部分,維護物業服務區域內的基本秩序,采取合理措施保護業主的人身、財產安全。
第一千一百九十八條規定,賓館、商場、銀行、車站、機場、體育場館、娛樂場所等經營場所、公共場所的經營者、管理者或者群眾性活動的組織者,未盡到安全保障義務,造成他人損害的,應當承擔侵權責任。
法院審理認為,物業公司作為事發小區物業管理方,理應維護小區公共設施安全,卻未及時發現或消除案涉公示欄破損玻璃帶來的安全隱患。全全表示,他是因地滑不慎摔倒,物業公司也未及時排除公共場所地面濕滑的妨害,進而又導致了全全在摔倒時被公示欄破損的玻璃劃傷事實的發生。
同時,全全作為限制民事行為能力人,其家長也應對全全盡到教育和保護的義務,因此,全全家長對此次損害的發生也存在一定的過錯。
綜合以上,本案應適用過失相抵原則,減輕物業公司的責任。最終,法院認為物業公司承擔70%的責任,全全父母承擔30%的責任。法院判決物業公司賠償全全共計9000余元。
法官提醒
物業公司應當履行自己的安全保障義務,規范小區公共設施以及相關防護措施的日常維修養護工作,對出現安全隱患的區域要采取有效措施,避免發生安全事故。此外,家長也應盡到監護義務,既要幫助未成年人排除日常生活中所面臨的危險因素,也要對其加強安全教育,增強安全意識。