2019年10月28日 星期一

簽訂保險合同時,你會如實填寫身體情況嗎?近日,李某某因隱瞞病情未能獲得保險理賠,保險合同也因此解除。
2022年7月,李某某通過網(wǎng)絡途徑在某保險公司投保。保險單中約定:投保人須如實填寫《健康問卷》,問題包括被保險人過往或目前是否患有糖尿病、腦梗死等疾病,李某某在“全部為否”項下打了“√”。
2022年8月,某保險公司工作人員與李某某電話聯(lián)系,提醒其仔細閱讀保險合同的各項條款內(nèi)容,后李某某以分期付款的方式交納保險費1750.32元。
2023年1月,李某某因病住院治療48天,自費支付治療費10萬余元。隨后,李某某向某保險公司提出保險理賠申請。
保險公司調(diào)查發(fā)現(xiàn),李某某在與該保險公司簽訂保險合同前,曾住院治療糖尿病、多發(fā)腔隙性腦梗死等疾病,遂以其未如實告知健康情況為由拒絕賠付。
2023年5月,某保險公司向李某某發(fā)出解除合同通知書,并給其退還保費。李某某對某保險公司的決定不認可,將某保險公司訴至沙灣市人民法院。
法院認為,李某某與某保險公司簽訂的保險合同,是雙方真實意思的表示,合法有效,雙方應當按照合同全面履行義務。李某某當庭承認有輕微腦梗、糖尿病,2021年做過心臟支架,加上某保險公司舉證的調(diào)查報告、住院病歷相互印證,因此可以認定李某某簽訂保險合同時未履行如實告知義務。
李某某稱,保險合同的免責條款并未采取足以引起其注意的文字符號等特別標識,不能作為保險人的免責依據(jù)。法院查明,某保險公司在《健康問卷》中已用黑色標注了提示內(nèi)容,某保險公司的工作人員在電話中也進行了提示。
《最高人民法院關于適用<中華人民共和國保險法>若干問題的解釋(二)》第十二條規(guī)定,通過網(wǎng)絡、電話等方式訂立的保險合同,保險人以網(wǎng)頁、音頻、視頻等形式對免除保險人責任條款予以提示和明確說明的,人民法院可以認定其履行了提示和明確說明義務。因此某保險公司已經(jīng)盡到了提示說明義務。
《中華人民共和國保險法》第十六條第一款、第四款規(guī)定,訂立保險合同,保險人就保險標的或者被保險人的有關情況提出詢問的,投保人應當如實告知。投保人故意不履行如實告知義務的,保險人對于合同解除前發(fā)生的保險事故,不承擔賠償或者給付保險金的責任,并不退還保險費。
法院遂判決,駁回李某某對某保險公司的訴訟請求。李某某不服,向塔城地區(qū)中級人民法院提出上訴。今年5月,二審法院判決駁回上訴,維持原判。