2019年10月28日 星期一
案情
張某與李某是大學同學。大學畢業后,張某經營一家公司,由于找不到合適的公司監事人選,于是他用上學時獲取的李某身份證復印件,將其在登記機關備案成公司監事,但未通知李某。2024年6月,李某意外發現自己的身份信息被冒用登記,向工商登記機關申請撤銷登記未果,遂向烏魯木齊市天山區人民法院提起訴訟,要求撤銷自己監事身份的登記。
法條
《中華人民共和國民法典》第一千零一十二條:自然人享有姓名權,有權依法決定、使用、變更或者許可他人使用自己的姓名,但是不得違背公序良俗。
《中華人民共和國民法典》第一千零一十四條:任何組織或者個人不得以干涉、盜用、假冒等方式侵害他人的姓名權或者名稱權。
說法
“這起糾紛中,很明顯,某公司未經李某的授權同意,擅自使用其姓名和身份證件登記為公司監事,構成侵犯李某姓名權的行為。”負責該起案件的烏市天山區人民法院民事審判一庭副庭長陳磊介紹,自然人享有姓名權,在不違背公序良俗的情形下,有權依法決定、使用、變更或者許可他人使用自己的姓名,任何組織或者個人不得以干涉、盜用、假冒等方式侵害他人的姓名權,否則將構成侵犯姓名權的違法行為。
陳磊表示,我國法律規定,民事主體應當按照法律規定或者按照當事人約定,履行民事義務,承擔民事責任。某公司未按照合法程序登記公司監事人員信息,構成侵犯李某姓名權的違法行為,應當立即停止,并向工商登記機關申請撤銷公司關于李某的監事登記信息,從而消除擅自使用原告李某姓名造成的負面影響。
“近年來,涉嫌冒用他人身份信息等欺詐手段辦理公司登記案件屢有發生,冒名登記行為不僅嚴重損害了被冒名人的合法權益,也損害了公司登記權威,更不利于營商環境建設。”陳磊建議,司法機關、市場監督管理等部門進一步加強法治宣傳力度,提升公民信息保護意識;工商登記機關完善公司冒名登記行政處罰機制,提高冒名登記違法成本。此外,還應加大相關部門的電子化業務培訓等,依托現代科學技術,完善公司登記程序。