2019年10月28日 星期一
結婚兩年后離婚,彩禮該不該退?近日,烏魯木齊市米東區人民法院審理了這樣一起案件,承辦法官查清4個問題后,依法駁回原告的訴訟請求。
2019年,烏魯木齊市小伙兒小帥經人介紹認識了小美,兩人于2021年2月登記結婚。基于風俗,小帥家陸續向小美家支付彩禮、“三金”及其他費用合計17萬余元。
婚后兩年多,雙方均認為生活與預期不一致,決定離婚。2023年11月,經烏魯木齊市米東區人民法院組織調解,二人達成自愿離婚的協議。
今年4月,小帥再次向米東區人民法院提起訴訟,要求小美及其父母返還彩禮8萬元。
《最高人民法院關于審理涉彩禮糾紛案件適用法律若干問題的規定》第五條規定:雙方已辦理結婚登記且共同生活,離婚時一方請求返還按照習俗給付的彩禮的,人民法院一般不予支持。但是,如果共同生活時間較短且彩禮數額過高的,綜合考慮彩禮數額、共同生活及孕育情況、雙方過錯等事實,結合當地習俗,確定是否返還以及返還的具體比例。人民法院認定彩禮數額是否過高,應當綜合考慮彩禮給付方所在地居民人均可支配收入、給付方家庭經濟情況以及當地習俗等因素。
法院認為,確定被告是否應當向原告返還彩禮,需確認如下事實:一是原告與被告小美以夫妻名義共同居住的時間;二是涉案的彩禮數額是否過高;三是雙方過錯情況;四是其他影響返還彩禮的因素。
首先,關于原告與被告以夫妻名義共同居住的時間問題。綜合社區證明等證據,可以確認原告與被告自2021年2月至2022年12月以夫妻名義共同居住的事實。
其次,關于涉案的彩禮數額是否過高的問題。庭審中,原告提交村委會證明,欲證實原告家庭困難。但法院審理查明,原告父親經營餐飲店并在本地購買了房屋,原告名下有一輛奧迪牌小汽車,原告并未提交證據證實給付涉案彩禮導致原告家庭陷入經濟困難或者負債累累。綜上,法院認定原告提交的證據不能證實涉案彩禮金額過高。
再次,關于過錯問題雙方各執一詞,但根據小美方提交的報警記錄、醫院診斷證明、原告喝酒后的視頻、原告與其母親的微信聊天記錄、原告父母與被告父母的錄音等證據,可以證實原告是導致兩人離婚的過錯方。
最后,關于影響返還彩禮的其他因素。法院查明,雖說小帥方給付小美方彩禮、“三金”及各項費用17萬余元,但小美方亦向小帥回禮5萬余元,在離婚后將“三金”退還小帥,并向小帥轉賬3.5萬元。
綜合以上事實,法院認定,原告與被告小美以夫妻名義共同居住生活的時間達一年零九個月,而小帥方也并未因給付彩禮而生活困難,同時原告是導致離婚的過錯方。
結合上述事實,法院依法判決駁回小帥的訴訟請求。宣判后,雙方均未上訴,目前該判決現已生效。(文中當事人均為化名)