2019年10月28日 星期一
9月20日,記者從自治區市場監督管理局獲悉,近日,該局和兵團市場監督管理局聯合發布《新疆維吾爾自治區新疆生產建設兵團市場監督管理行政處罰裁量權適用規定》(以下簡稱《規定》)及《新疆維吾爾自治區 新疆生產建設兵團市場監督管理行政處罰裁量基準(2024年版)》(以下簡稱《基準》),并于今年10月1日起正式施行,這標志著兵地在市場監管領域法治化建設上邁出新的一步。
市場監管領域涉及行政處罰內容的法律法規眾多,行政處罰種類多、幅度大。為規范自治區及兵團市場監管部門行政處罰自由裁量行為,促進依法行政,統一執法標準,確保行政處罰的合法性、合理性,保障嚴格規范公正文明執法,自治區和兵團市場監管部門結合當前市場監管行政執法實踐經驗,征求有關部門和單位的意見,參考疆外省(區)市相關規范,對2022年實施的《規定(試行)》和《基準(試行)》進行修訂。
新修訂的《規定》共五章三十三條,對行政處罰裁量權的原則、具體裁量規則、裁量的程序、裁量權指導監督等做規定;《基準》共十四章七十四節,囊括442個基準,對市場監管部門行政處罰常用的80部法律法規中的罰款幅度進行細分和量化,從違法行為、法律依據、違法情節、裁量基準四個方面進行梳理。
《規定》明確,各級市場監管部門實施行政處罰,適用行政處罰裁量基準時,應當遵循公正、公開的原則,堅持處罰與教育相結合,做到事實清楚、證據確鑿、適用依據正確、程序合法、處罰適當。同一部門對于性質相同、情節相近、危害后果基本相當、違法主體同類的案件,在實施行政處罰行使裁量權時,適用的法律依據、處罰種類及處罰幅度應當相同或相近,避免畸輕畸重。
自治區市場監管局相關負責人表示,《規定》和《基準》出臺將不斷促進自治區和兵團市場監管部門之間的溝通協調,形成監管合力,通過細化、量化裁量標準,更好地實現過罰相當原則,有效規范市場監管部門的行政處罰行為,提高行政執法的透明度和公信力。