2019年10月28日 星期一

旁觀鄰居翻修房屋卻意外受傷,責任該如何劃分?近日,伊寧縣人民法院審結一起生命權、身體權、健康權糾紛案件。
2023年5月,艾某到鄰居阿某家看其翻修房屋。當時,阿某正在切割鐵皮,“割鐵皮有點危險,你離遠點。”阿某提醒道。但艾某并未放在心上。未曾想,阿某切割鐵皮時飛出的碎片擊中艾某眼睛。經鑒定,艾某傷情構成七級傷殘。治療結束后,艾某向阿某索要賠償,阿某不愿賠償。2024年8月,艾某將阿某訴至伊寧縣人民法院,要求阿某賠償各項損失共計16萬元。
法院經審理認為,阿某在沒有設置任何警示標志也未采取安全措施的情況下進行危險作業,雖對艾某進行了提醒,但在艾某未離開的情況下仍繼續作業,需對艾某的人身損害承擔賠償責任。艾某作為具有完全民事行為能力人,應認識到施工現場可能存在安全隱患,其不顧個人危險,經他人提醒后仍逗留,本身同樣存在過錯,也應承擔一定責任。
9月2日,伊寧縣人民法院判決雙方各承擔50%責任,阿某向艾某賠償6萬元。
法條鏈接
《中華人民共和國民法典》第一千一百七十九條,侵害他人造成人身損害的,應當賠償醫療費、護理費、交通費、營養費、住院伙食補助費等為治療和康復支出的合理費用,以及因誤工減少的收入。造成殘疾的,還應當賠償輔助器具費和殘疾賠償金;造成死亡的,還應當賠償喪葬費和死亡賠償金。