2019年10月28日 星期一

[案情]
2024年6月30日,樊某將寵物狗送往某寵物店修剪毛發和洗澡,寵物狗先后從美容桌上跳落兩次,致使右前肢骨折,肘關節脫臼,牙齒脫落斷裂等,樊某要求寵物店賠付治療費、陪護費等合計12100元,多次索要無果后,訴至烏魯木齊市天山區人民法院。
[法條]
《中華人民共和國民法典》第一千一百六十五條 行為人因過錯侵害他人民事權益造成損害的,應當承擔侵權責任。
第一千二百四十六條 違反管理規定,未對動物采取安全措施造成他人損害的,動物飼養人或者管理人應當承擔侵權責任;但是,能夠證明損害是因被侵權人故意造成的,可以減輕責任。
[說法]
“視頻監控詳細記錄了寵物狗受傷的全過程。”天山區人民法院立案庭法官王娟介紹,視頻資料顯示,寵物店工作人員全程獨自一人對涉案犬只進行美容操作,且未采用任何繩圈、嘴套等保定工具或保定方法。涉案犬第一次跳下美容臺時,工作人員并不在現場;之后被告工作人員依舊未采取任何措施,導致涉案犬第二次跳下美容臺。
“作為具有經營資質的寵物店工作人員,理應在對犬只做好措施的情況下再進行美容操作。”王娟表示,樊某主張其飼養的寵物狗的手術診療等費用與寵物店工作人員的行為存在直接性因果關系。但其主張的陪護費及交通費,因涉案的是寵物狗,既無相應陪護證明,也不符合陪護的常理,故不予支持。
最終,經法庭釋法,雙方均接受調解,雙方實際花銷相互折抵后,寵物店工作人員向樊某當庭支付6000元。
當前,飼養寵物已成為人們尋求心靈慰藉與樂趣的重要途徑,當寵物因寄養或專業服務機構人員看管不當而受到傷害時,相關責任人理應承擔起應有的責任。