2019年10月28日 星期一

近日,額敏縣人民法院成功執結一起因收割食葵引發的排除妨害案件。
德某與王某同住額敏縣某鄉某村。2023年10月,德某承包他人土地1054畝,與王某口頭約定共同種植。但王某并未實際投資,也未實際參與種植。
雙方因秋收產生糾紛:王某認為自己有權收割該承包地上種植的食葵,德某不同意。因協商不一致,王某便決定“先下手為強”,他私下將部分食葵收割,并阻攔德某收割其余的食葵。
無奈之下,今年9月底,德某將王某起訴至額敏縣人民法院,請求法院制止王某的侵權行為,并懇請法院先予執行,避免自己的損失進一步擴大。
法院審查后認為,德某依法獲得該土地承包經營權,任何組織和個人不得侵害。王某的行為,嚴重影響了德某的生產經營,屬于法律上規定的情況緊急需要先予執行的情形之一。于是該院裁定支持德某的請求,要求王某停止侵害。
正當法院執行局干警拿到裁定書準備執行時,德某打求助電話:王某及其家屬坐在地里,阻礙收割機工作。
執行干警迅速趕到地頭,對王某釋法析理。
考慮到食葵嬌嫩,近期天氣變化大,如耽誤收割,食葵腐爛會影響農田產量,執行干警遂果斷處置:將王某等人強制帶回法院。
來到法院后,王某等人仍然沒有認識到自己行為的錯誤,口出惡言。見此,執行干警對王某等人進行批評教育,釋明其阻礙收割要承擔的法律后果,并對其暴力拒執的行為進行訓誡。
經執行干警耐心講解,王某等人意識到自己的錯誤,并對拒執的不當行為作出深刻道歉,案件圓滿執結。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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先予執行是指人民法院在受理案件后、終審判決作出之前,根據一方當事人的申請,裁定對方當事人向申請一方當事人給付一定數額的金錢或其他財物,或者實施或停止某種行為,并立即付諸執行的一種程序。
人民法院對下列案件,根據當事人的申請,可以裁定先予執行:
(一)追索贍養費、扶養費、撫養費、撫恤金、醫療費用的;
(二)追索勞動報酬的;
(三)因情況緊急需要先予執行的。
法律規定的情況緊急,具體包括下列情形:
(一)需要立即停止侵害、排除妨礙的;
(二)需要立即制止某項行為的;
(三)追索恢復生產、經營急需的保險理賠費的;
(四)需要立即返還社會保險金、社會救助資金的;
(五)不立即返還款項,將嚴重影響權利人生活和生產經營的。