2019年10月28日 星期一

庫爾勒市民范先生:我有一套房子在出租,最近房租到期,雖然租客已經搬走,但他有些物品留在了房內。我多次讓他搬走物品,騰空房屋,但租客置之不理。能將此視為租客繼續占有使用我的房屋嗎?能繼續向他收房租嗎?
石榴云法律幫幫團成員、北京大成(烏魯木齊)律師事務所律師潘增耀:許多房東和租客容易在退租環節上產生矛盾和糾紛,最近鬧得沸沸揚揚的“提燈定損”就是退租時的鬧劇。租客在退租時,房屋內仍留有物品未清理,甚至是將房屋弄得一片狼藉,這是許多房東都深惡痛絕的事。房東可不可以繼續收取租金呢?其實是不可以的。
民法典規定:當事人一方違約后,對方應當采取適當措施防止損失的擴大;沒有采取適當措施致使損失擴大的,不得就擴大的損失請求賠償。所以,雖然租客沒有清理自己的物品,屬于違約,但是房東應當采取減損措施,比如催告租客在一定期限內處置自己的物品,否則房東可自行處置。
房東的利益該如何保證?法律同時規定,因防止損失擴大而支出的合理費用,由違約方負擔。也就是說,因租客違約,房東處置租客留下的物品而產生的費用,可以向租客主張賠償。當然,更有效的辦法是在簽訂租賃合同時,盡量考慮到房屋交付以及遺留物品處置條款,在合同中明確約定屋內遺留物品可由房東自行處理等,避免產生糾紛。