2019年10月28日 星期一
車輛被他人盜走,偷盜者駕駛不當造成交通事故還逃逸。那么,保險公司是否應該承擔賠償責任呢?
2023年4月14日,未成年人努某駕駛盜竊車輛,因操作不當駛出路基,撞上房屋圍墻,造成圍墻倒塌及車輛受損的交通事故并逃逸。事故發生后,車主蘇某多次要求某保險公司進行理賠,但保險公司以免責為由拒絕理賠。2024年1月,蘇某將某保險公司訴至新疆鞏留縣人民法院。
鞏留縣人民法院經審理認為,努某盜竊蘇某的車輛發生交通事故,造成車輛受損,應當由盜竊人努某承擔相應的賠償責任。同時,蘇某未購買盜搶險,駕駛人努某無證駕駛,并肇事逃逸,根據蘇某與某保險公司簽訂的《機動車商業保險免責事項說明書》,屬于當事雙方約定的保險公司免責的情形,故保險公司不承擔賠償責任,依法判決駁回蘇某的訴訟請求。
蘇某不服,認為合同約定駕駛人并非指盜竊車輛的人員,且該條款是格式條款,自己只是機械簽名,其簽名不發生效力,遂上訴至新疆維吾爾自治區高級人民法院伊犁哈薩克自治州分院。
二審法院經審理認為,關于蘇某提出合同約定駕駛人并非指盜竊車輛的人員,因合同并未約定駕駛人是指被保險人,從文義解釋角度出發,駕駛人顯然是指駕駛車輛人員,案涉車輛發生交通事故時駕駛人員既無駕駛證又肇事逃逸,符合約定的免除責任條款情形。同時,蘇某與保險公司對通過電子形式簽署保單的事實不持異議,其也認可在投保單投保人處簽字,根據《中華人民共和國民法典》第四百九十一條規定,蘇某提出其僅僅是機械地簽名,其簽名不發生效力的理由不能成立。
最終,此案二審法院依法判決,駁回上訴,維持原判。