2019年10月28日 星期一
新疆平安網訊 近日,自治區市場監督管理局公布5起轉供電(非電網直供電)環節違法行為典型案例,涉及在電費中加收其他費用、未執行政府定價等違法行為。
案例一:伊寧市某物業公司轉供電環節不合理加價
2023年9月13日,伊寧市市場監督管理局執法人員對萬容廣場日常監督檢查發現,某物業服務有限公司對萬容華府小區商戶、萬容廣場商業綜合體用戶提供轉供電服務,分別向商戶、商業綜合體收取電費時加收管理服務費。自2021年6月11日至2023年9月16日,該公司向554用戶加收管理服務費133.01萬元。當事人的行為屬在電費中加收其他費用的行為。
4月3日,伊寧市市場監管局依據《中華人民共和國行政處罰法》第二十八條、《中華人民共和國電力法》第六十六條及《中華人民共和國價格法》第三十九條、第四十一條、《價格違法行為行政處罰規定》第九條規定,對該物業服務有限公司的違法行為責令立即改正,退還加收管理服務費133.01萬元,并作出罰款133.01萬元的行政處罰。
案例二:奎屯市某商貿公司轉供電環節不合理加價
4月22日,奎屯市市場監督管理局檢查發現,奎屯市某商貿有限責任公司為經營主體提供轉供電服務過程中,存在加價收取電費的行為。自2021年1月至2024年4月期間,該公司向11戶經營主體加價多收電費35.888萬元。
當事人的行為違反自治區發改委出臺的價格政策,未執行“非電網直供電基準價格+上浮幅度”收取電費最高不超過12%的規定要求。上述行為違反了《中華人民共和國電力法》第四十四條第一款、《中華人民共和國價格法》第十二條規定。7月19日,奎屯市市場監管局依據《中華人民共和國價格法》第三十九條的規定,對該商貿有限責任公司責令立即改正上述違法行為,退還多收電費35.888萬元,并作出罰款7.1776萬元的行政處罰。
案例三:阿克陶縣某物業公司違規收費
2023年4月6日,阿克陶縣市場監督管理局執法人員對阿克陶縣某物業管理服務有限公司收取電費情況進行現場檢查,發現該公司在2023年2月至4月期間對商鋪按照0.49元/千瓦時和0.72元/千瓦時兩個標準進行收費,多收6733.04元,存在加價收取電費的行為。
當事人的行為違反了自治區發改委出臺的價格政策,未執行“用戶電壓等級對應目錄平段電價+上浮幅度”收取電費最高不超過12%的規定以及《中華人民共和國價格法》第十二條的規定。阿克陶縣市場監管局依據《中華人民共和國價格法》第三十九條的規定,給予當事人罰款6733.04元的行政處罰。
案例四:墨玉縣某物業公司未落實電價政策
2月15日,墨玉縣市場監督管理局執法人員收到業主關于對墨玉縣某物業公司加價代收電費的投訴。經查明,該公司向所屬客戶代收電費時,2023年10、11、12月份共多收費用1.4萬元。
當事人上述行為違反了自治區發改委出臺的價格政策,未執行“用戶電壓等級對應目錄平段電價+上浮幅度”收取電費最高不超過12%的規定以及《中華人民共和國價格法》第十二條的規定。
2月21日,墨玉縣市場監管局依據《中華人民共和國電力法》第六十六條、《中華人民共和國價格法》第三十九條、《價格違法行為行政處罰規定》第十六條的規定,對當事人作出警告并處以罰款2萬元的行政處罰。
案例五:博樂市某物業公司在轉供電環節不合理加價
2023年7月2日,博樂市市場監督管理局執法人員在對博樂市某物業服務有限公司進行監督檢查時,發現該公司對博樂市天祥國際建材城9號樓8戶、1號樓8戶共16家商鋪轉供電收取電費時,未落實國家目錄電價政策,按自行規定收費標準1元/度收取電費,超過國家規定價格。經查明,當事人在2021年12月1日至2023年6月30日期間,共計多收電費為2.5678萬元。
當事人的上述行為屬未執行政府定價的違法行為。2023年8月28日,博樂市市場監管局依據《中華人民共和國電力法》第六十六條、《中華人民共和國價格法》第三十九條、《價格違法行為行政處罰規定》第十六條的規定,對當事人作出沒收違法所得2.5678萬元,并處罰款1萬元的行政處罰。