2019年10月28日 星期一
近年來,旅游行業發展迅速,租車業務也伴隨而來,租車公司前期資金投入大、涉及使用人員廣泛,良好的使用行為規范以及個人信用在租車行業中發揮著重要作用。嚴格依法審判拖欠汽車租賃費行為,對促進旅游租車行業健康發展,優化法治化營商環境具有重要意義。
案情
2018年7月至2021年8月期間,丁某多次在某旅游公司租賃車輛,雙方共簽訂7份《汽車租賃合同》,并對每輛車的租賃費計算方式、雙方權利義務、違約責任等進行了明確約定。2021年間,丁某共向某旅游公司出具6份欠條,共計108萬余元。丁某承諾2021年8月31日還款,若未按時還款,愿按照月利率2%承擔利息及違約責任。
承諾期限截止后,某旅游公司多次催款未果,于2024年1月將丁某訴至伊寧縣人民法院,要求丁某償還汽車租賃費及逾期付款利息。
審理
法院審理認為,租賃合同是出租人將租賃物交付承租人使用、收益,承租人支付租金的合同。當事人一方未支付價款、報酬、租金、利息,或者不履行其他金錢債務的,對方可以請求其支付。原告某旅游公司依約將車輛交給被告丁某使用,雙方租賃關系成立,故某旅游公司請求丁某按約定支付租金,于法有據。
最終,法院判決丁某向某旅游公司支付108萬余元汽車租賃費及逾期付款利息。