2019年10月28日 星期一
新疆平安網訊 11月1日,《電動自行車電氣安全要求》《電動自行車用充電器安全技術要求》《電動自行車用鋰離子蓄電池安全技術規范》強制性國家標準及修改單正式實施,并與《電動自行車安全技術規范》一起作為電動自行車強制性產品認證的4項依據標準。公安交管部門對2024年11月1日后銷售的,不具有有效認證證書的電動自行車不予辦理登記上牌。
當天,自治區市場監督管理局召開培訓會,對全疆市場監管系統及相關部門執法人員、行業從業人員等進行培訓。培訓會重點講解4項強制性國家標準,幫助電動自行車經銷企業充分理解標準,并嚴格按照標準進貨、規范銷售。
《電動自行車安全技術規范》規定,電動自行車車速最高不能超過25公里每小時,整車重量(含電池)不能超過55千克,電機功率方面不能超過400瓦,電池標定電壓小于等于48伏,必須要有腳踏騎行功能,必須經過3C認證。
自治區市場監管局產品質量安全監督管理處副處長海熱提·依明江說,市場監管部門將按照新標準的要求,動態更新生產銷售企業底數,督促企業生產銷售符合標準和認證要求的產品,嚴查生產銷售單位實施強制認證情況,加大產品質量抽查和日常監管力度,嚴肅處理不符合標準要求的企業,深入推進“鐵拳”行動,嚴厲打擊非法改裝行為,按照市場監管總局召回計劃對轄區內不符合標準產品實施召回。