2019年10月28日 星期一
2024年11月8日,十四屆全國人大常委會第十二次會議表決通過了新修訂的文物保護法,自2025年3月1日起施行。這是文物保護法自1982年頒布施行以來進行的第二次修訂。修訂工作堅持以習近平新時代中國特色社會主義思想為指導,深入貫徹習近平法治思想、習近平文化思想,全面落實黨中央、國務院有關決策部署,將各方形成共識的內容上升為法律規定,可謂亮點紛呈,將書寫文物保護法治新篇章。
在正確處理保護與利用關系方面,將“保護第一、加強管理、挖掘價值、有效利用、讓文物‘活’起來”的工作要求寫入法律;明確基本建設、旅游發展必須把文物保護放在第一位,防止建設性破壞和過度商業化;要求加強和規范文物價值闡釋,有效利用文物資源,提供多樣化多層次的文化產品與服務,并增加了若干讓文物“活”起來的具體內容。例如,要求創新傳播方式,鼓勵和支持文物收藏單位開展文物展覽展示、宣傳教育和科學研究等活動;要求文物收藏單位充分發揮館藏文物的作用,通過舉辦展覽、科學研究、文化創意等活動和借用、交換、在線展覽等方式,提高館藏文物利用效率;要求加強文物保護數字化工作,推進文物資源數字化采集和展示利用;明確博物館應當按照國家有關規定向公眾開放,合理確定開放時間和接待人數并向社會公布,采用多種形式提供科學、準確、生動的文字說明和講解服務。
在強化政府責任方面,明確文物認定的主體、標準和程序,由國務院規定并公布;要求各級人民政府應當采取措施加強對與中國共產黨各個歷史時期重大事件、重要會議、重要人物有關的文物的保護;明確各級人民政府應確保文物保護事業發展與國民經濟和社會發展水平相適應;要求縣級以上人民政府文物行政部門加強對國有文物資源資產的動態管理和信息化建設;明確國家加大文物保護專業人才培養力度;要求公開投訴、舉報方式等信息;要求有關部門應當在設立條件、社會服務要求、財稅扶持政策等方面,公平對待國有文物收藏單位和非國有文物收藏單位;明確國有文物收藏單位不再收藏的文物退出館藏的辦法,由國務院文物行政部門制定并公布;明確支持開展文物保護國際交流及流失文物追索和國際間文物返還合作,規定禁止出境文物的具體范圍,由國務院文物行政部門規定并公布。
在加強管理方面,增加了文物的法定定義以及地下文物埋藏區和水下文物保護區的概念;明確加強對未核定為文物保護單位的不可移動文物的保護力度,要求對該類不可移動文物制定具體保護措施,并納入相關規劃;針對建設工程可能危害該類不可移動文物的情況,要求事先報批確定原址保護措施,確需遷移或者拆除的,要按程序報請批準。針對館藏文物管理,增加規定文物收藏單位對其收藏的文物必須按照國家有關文物定級標準區分文物等級;明確文物收藏單位應當依法履行合理注意義務,對擬征集、購買文物來源的合法性進行了解、識別;增加規定文物收藏單位的主要負責人對館藏文物的安全和離任移交手續方面與法定代表人義務相同;明確禁止館藏文物抵押、質押,規范了修復、復制、拓印館藏珍貴文物的程序。針對民間收藏文物,增加規定國家鼓勵公民、組織合法收藏,加強對民間收藏活動的指導、管理和服務,明確文物購銷單位不得進行虛假宣傳。
在懲治違法行為、完善法律責任方面,增加規定了強制措施;補充了責令承擔相關文物修繕和復原費用、吊銷許可證書等行政處罰類型,設定了不同檔次的處罰,并相應提高罰款額度;對于單位違法受到行政處罰的,增加了對單位直接負責的主管人員和其他直接責任人員罰款的規定;明確人民檢察院可以對有關違法行為提起公益訴訟。
法因時而立,法因時而進。無疑,新修訂的文物保護法進一步完善了文物保護法律制度框架,推動了文物工作法治化、規范化、制度化,為文物保護事業高質量發展,賡續中華文脈,堅定文化自信,推進中國式現代化奠定了堅實的法律基礎。徒法不足以自行,法律的生命在于實施。在科學立法基礎上,有關部門要貫徹落實憲法、民法典和本次文物保護法修訂新增加的規定、原則和精神,及時修改、制定文物保護法實施條例、文物認定等有關行政法規和其他配套規定,推動文物保護法律體系更加銜接協調、系統完備。同時,還要加強普法宣傳引導,通過增強全社會的文物保護意識,推動文物保護法得到有力實施,使文物保護法切實成為文物保護的法治利器,為中華優秀傳統文化的保護、傳承和弘揚保駕護航。
(作者系中國文物學會法律專業委員會主任委員、故宮博物院研究館員)